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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08    作者:     来源:     点击:


 

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办财〔2004〕3号

 

 

 

转发《省属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省属有关高等学校、厅属学校: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通知》(闽财教2003〕71号)转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反馈。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预算外  资金  管理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3月1日印发

 

 

 

 

 

 

附: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各类学校预算外

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03〕71

 

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属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9720号)精神,结合省属各学校预算外资金的具体情况,我厅制定了《省属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省属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财政部、各设区市财政局

 

省属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属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省属各类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各类学校,即:教育厅系统各类学校,以及省直各主管厅局属各类学校。

    第三条  省属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收支分开、全额缴户、计划管理、综合平衡”。

    第四条  省属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省属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由省财政厅按批准的支出计划从财政专户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  省属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教学收入,指各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二)科研收入,指各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科研收入中,不必纳入财政专户的科研收入应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科研收入不是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或资源)取得。(2)从事科研的人员经费不是国家财政供给。(3)科研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省属各类学校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大中专院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具体使用范固:

     (一)学杂费的收入主要用于各院校公务费、业务费、校舍修(购)建、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等,不得挪作他用。用于行政、教职工人员个人各类津贴补助支出的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二)住宿费的收入应抵冲当年的水电费、学生宿舍维修和物业管理,以及学生公寓建设贷款的还本付息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和教职工人员的奖金、津贴、福利等。

(三)其他预算外收入应主要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四、预算编制和核定

 

    第七条  省属各类学校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2]251号)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每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审批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是对各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各单位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时,收入计划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计划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各学校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招生规模变化,确需对收支计划调整的,须先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各单位必须于当年7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报表,如实反映当期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国家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经省级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五、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省属各类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申报支出项目时,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经省财政厅复核后从省级财政专户中拨付。对不按规定的支出项目,省财政厅有权拒拨,并通知纠正。

第十条  经批准的支出预算因计划改变需要调整的项目和内容应重新申报调整计划,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在完成收入计划前提下,当年支出计划内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批。

六、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各类学校收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省属各类学校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工作的通知》(闽财综[2003]35号)执行。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照年度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学校学杂费收入。

    第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对学校内部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行为,应坚决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对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预算外收入不按规定及时、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滥收滥支的要按违反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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