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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财经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2-11-0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经行为,加强财经管理,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经管理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坚持绩效导向和勤俭办学原则,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 财经管理基本任务主要包括:

1)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为学院事业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资金保证;

2)根据国家规定和学院具体情况合理编制学院收支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3)按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加强经济核算,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和学院实际,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6)加强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保证学院正常、有序、规范地从事各项经济活动;

7)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认真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为有关方面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各项经费和资源,对财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核算。

第五条 学院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处依法组织财务收入和支出,重大事项报党委会决定,并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学院应当按照经济责任制规范管理学院财经工作,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实行“财务一支笔”及经费授权审批制度,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运行有效、服务优质”的目标。

笫七条 本着“增收节支、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计划管理、合理使用、严格控制、节省支出”的要求,严格按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部门的所有经费收支,都要严格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各部门不得私开账户,账外设账,杜绝部门“小金库”。

第九条 学院财务处配备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接受专业继续教育。财务处处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院预算由学院各部门预算组成。

院内各预算部门和处室的公用经费,应根据财力可能与需要,参照当年预算数填制下年预算申报表,专项经费实行零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以绩效为导向,“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学院预算应当由学院各部门和财务处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根据预算盘子,坚持预算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即各部门编制的下学年度收支预算应于当年9月15日前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和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提出学院综合财务预算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审定,再由财务处通知下发院内各有关处室、系部及直属科。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须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预算调整方案须经学院党委会审定。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整或调减支出预算,保证年度预算平衡。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重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收入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组成。学院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全院上下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各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学院在取得各项收入时,须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六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经费开支,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 学院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并根据实际发生数凭符合规定的票据据实列支,按照功能和经济科目分类正确归集、核算,不得虚列虚报。

第十八条 对于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并按要求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须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五章 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九条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和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作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二十二条 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应匹配,经营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按规定提取学生奖助基金。

(一)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根据具体情况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二)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等。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二公里·

1、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学院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2、固定资产是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件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院必须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学院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须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学院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增加学院固定资产的同时,须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核销。

学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须按规定程度及时进行处理。

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款、应缴款项、暂存和应付款、代管款项等。

1、借款是学院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财务处按规定报送债务报表及相关部门所需的财务报表。

2、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应付及暂存款应及时清理,按时结算,确保清偿能力。

3、应缴款项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国库款、应缴税金等,应缴款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坐支。

4、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按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与支出、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监督包括国家审计、财政、发改委、税收、银行等部门外部专项监督和学院内部审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条 审计科是学院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在学院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财务管理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财务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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