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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我校公务卡改革,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漳财〔2016〕1 号),《漳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漳财库〔2012〕10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院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在代理银行开立并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公务卡既具有一般信用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经学院人事处审核确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学校聘用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填写申请说明(含人员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学院人事处、财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按照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开立公务卡 。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院在编在职人员每人可申请办理一张公务卡,新增人员申办收到公务卡后,持卡人应自行到财务处确认登记,并由财务处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信息添加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

第五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学院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 公务卡应使用学院统一发放的漳州建设银行公务卡,公务卡除公务消费结算外,还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个人消费由持卡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所引致的一切责任。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享有一定的透支免息期。

第七条 学院有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的,个人需及时提出申请,所在部门确认,人事处审核,财务处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为确保公务卡注销工作,人事处每月定期向财务处通报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名单(含非编人员),以便及时注销公务卡。

第八条 公务卡特殊业务办理。包括挂失、挂失解挂、换卡、信用额度调增调减、销户、单位信息变更、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

若公务卡遗失,必须办理公务卡挂失业务,由持卡人本人通过客服热线、储蓄柜面、个人贷记卡网银等渠道亲自办理;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

第三章 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九条 公务卡使用范围:凡漳州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大额支付应实行直接支付或转账结算,其余零星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具备刷卡条件的单笔金额在200元以上的,不能使用现金结算。公务支出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受理银行卡功能的供应商。由于特珠原因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经办人应在报销凭证上作出书面说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物业管理费、手续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具体参考附件1 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四章 公务卡使用规定

第十条 公务卡持卡人应在刷卡消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完成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用时,此笔业务支出及产生的相关罚息、滞纳金等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公务卡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在学院财务处审核报销前,均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一条 公务卡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和POS 小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刷卡凭证(POS刷卡单或网银下载的公务卡消费记录)和发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无刷卡记录单原则上不得报销。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若支出项目超过公务卡授信额度(可临时提高额度或银行对公转账结算),或者报销期限可能超过公务卡免息透支期,或者办理一些无法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对公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可以事先申请借款,经批准后从单位账户划入个人公务卡账户。

第十二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报销业务时,应当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要求填写(领款)报销审批单(或公务出差报销单),并附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学院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将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使用个人卡刷卡消费。

持卡人应当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合规的POS 消费凭条(本人签名)和报销凭证(原始发票),填写(领款)报销审批单(或公务出差报销单)办理报销手续。学院财务处将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与银行消费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报销,将资金通过网上银行从代理银行学院账户划入持卡人的公务卡账户。

第十五条 采用网上支付方式的公务消费支出。

经办人在报销时,应提供消费发票和公务卡网上支付交易截图(打印件)等单据,财务人员按截图中的订单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的支出金额和成交日期,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确认消费信息,并核实相关单据是否与消费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从代理银行学院账户将报销款项划入持卡人的公务卡账户。

第五章 公务卡结算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消费应优先选择在有刷卡条件的商家进行消费,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由于商家无POS机消费终端等原因而无法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的,经办人必须填写附件2“现金支出情况说明”,经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处长同意后方可予以报销,大额现金支出必须按照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审批。具体有以下5种情形: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现金支付的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停车费等;

(3)确需用现金发放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4)确需用现金发放的非本单位人员劳务费;

(5)在不具备刷卡条件下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6)其他特殊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在处理持卡人各类日常报销、借款时,均将报销款或借款从单位账户划转入持卡人的公务卡。支付各类人员工资、奖金、外聘教师课酬、劳务费等人员经费,原则上必须通过学院代工户转给个人帐户。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 在院长办公会议授权下,与本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3. 按月与代理银行核对公务卡的消费支付信息;

4. 及时办理公务卡结算,并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 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人事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 对学院在编在职人员和非编人员申请公务卡的资格进行审批确认;

2. 学院人员信息变动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给学院财务处,以便财务处组织办卡或注销工作。

第二十条 纪检监查室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 协同财务处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

公务卡实施工作;

2. 负责对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部门将非本部门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用虚假发票报销的,应退回报销资金,一切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附则

附件1: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2:现金支出情况说明

附件1: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物品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会务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 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备注:

1、以上目录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采购确认书认定的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必须以单

位转账方式结算。

2、以上目录除公务卡刷卡消费除外,也可以对公转账结算方式进行。

3、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除外。

4、支付各类人员工资、奖金、外聘教师课酬、劳务费等人员经费,原则上必须采用单位账户对私网银转账支付。


附件2: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现金支付情况说明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张

部门名称(盖章)

+

现金支付项目名称


现金支付金额(大写)


       



    情

请打√选择以下各事项或注明特殊情况: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抚恤救济性支出□

2、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过路费等□

3、确需用现金发放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4、确需用现金发放的非本单位人员劳务费□

5、在不具备刷卡条件下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6、其他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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