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培训费管理,根据《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漳财行[2017]7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费是指学院开展稳中有各类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培训实行归口管理,其中干部培训归口党工部管理,教师和职工培训归口人事部管理。各种培训均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举办培训的部门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没有实质内容的培训。学院举办培训应制订培训计划,培训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举办的培训,应先落实经费。
第五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培训费用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具体综合定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300 | 130 | 50 | 20 | 500 |
二类培训 | 270 | 170 | 30 | 20 | 45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副高职称以上人员的培训;
二类培训是指对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允许开支住宿费、伙食费的培训,住宿费、伙食费的标准从综合定额标准中扣除,不得用于调剂。学院培训费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七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师资费包含讲课费、授课老师在城市间交通费。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科级)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副处级)及以上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处级)及以上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计算。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50%领取。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学院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院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八条 学院组织的教职工培训原则上应在院内举行,学员和本院授课老师不安排食宿。如院内难以安排而需要在院外举办的,必须报学院党委审批。需委托校外培训机构承办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择优选择培训机构,并签订培训合同。在本市区举办的,院内教职工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学院受托承办各类培训班,应尽可能利用本院的师资力量和院内场所;院内无法满足培训需要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择优选择培训地点。
第九条 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培训费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时须提供经批准培训费预算(格式见附1)、培训通知、培训日程安排、培训费结算单(格式见附2)、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等凭据。除讲课费外,培训费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未纳入单位预算和报销手续不完备,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费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它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附则。
附件1 培训费预算单
附件2 培训费结算附
附件1:培训费预算单
培训项目名称及类别: |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培训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 天 |
培训地点: |
培训对象: |
总人数: 人; 其中:参训人员: 人, 工作人员: 人 |
培训费预算: 元 |
其中:师资费 元 |
住宿费 元 |
伙食费 元 |
培训场地费 元 |
交通费 元 |
其他费用 元 |
(1) 元 |
(2) 元 |
审批人: 财务审核人: 经办人:
附件2:培训费结算单
培训项目名称及类别: |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培训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 天 |
培训地点: |
培训对象: |
总人数: 人; 其中:参训人员: 人, 工作人员: 人 |
培训费预算: 元 |
其中:师资费 元 |
住宿费 元 |
伙食费 元 |
培训场地费 元 |
交通费 元 |
其他费用 元 |
(1) 元 |
(2) 元 |
审批人: 财务审核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