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和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学院收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种代收费。
1.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各类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根据国家规定代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收取的考试费等三类。
2.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职工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代提供服务单位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学院和各类收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性事业收费应严格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市属单位有资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的项目收费。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由学院在收费发生时及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合理成本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按规定必须由学院统一代收的项目,学院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所收款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四条 学院收费实行收费审批、备案管理制度。在实施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审批、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收费。
第五条 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由财务处在市物价部门网站申报备案,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学院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相关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各类收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转移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院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并进行核算和管理,严禁财务处以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 代收费应及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加收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检查制度。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应按各自工作职能将收费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应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测或定期审核,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票据使用情况、收入上缴情况以及有无违规收费等;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收费资金收支情况,资金上缴情况进行审计,并依法对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设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扩大收费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纪违规行为:
(一)现金收费时不开收据的;
(二)现金收费后不入账或者不上缴财务的;
(三)将收费收入私自或者单位领导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四)不使用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统一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和收费票据的;
第十五条 学院内部各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行为者,学院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回的,学院予以没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违纪违规、乱收费行为,学院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