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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1-0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合理配置校内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 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2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测与评价,以及绩效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反馈的全过程,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预算项目的经费(非本级财政来源的预算项目按照来源部门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 内容与环节

第四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 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二) 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 预算执行完成后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果、结果应用及存在问题。

第五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环节:

(一) 绩效目标。各单位在申报资金预算时提交预期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论证,强调绩效优先。

(二) 绩效跟踪。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了解和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任务实施进程,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改进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效益的提高。

(三) 绩效评价。各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价,学校视情况组织实施再评价、重点评价和综合评价。

(四) 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同类资金预算安排和单位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实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的三级管理体制。学校层面成立预算绩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预算项目绩效的领导、抽检与终评工作,对应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项目绩效的初评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绩效的自评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协管财务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挂靠财务处。其主要职责如下:

—)审议预算绩效管理重大决策部署、工作规划,部署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任务;

(二)审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项目论证结果;

(三)审议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及运用;

(四)审议学校预算绩效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具体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草拟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工作规划等。

(二)协调和指导预算执行部门(单位)编制预算绩效目标。

(三)设定和发布预算绩效共性评价指标,推动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

(四)统筹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公开预算绩效管理有关信息。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协助和指导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研究确定项目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审核、汇总报送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三)组织开展归口业务的预算绩效自评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工作报告。

(四)跟踪、反映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监控、评价工作,落实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措施。

(五)配合领导小组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资金使用单位的具体职责:

(一)编制并完成预算资金绩效目标。

(二)按照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有关信息、数据的搜集、统计、核实、报送等工作。

(三)开展资金预算绩效自评价,完成绩效自评价报告,及时解决和纠正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开展有关整改工作。

(四)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推进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非财政专项由校内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计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根据目标设定对象可划分为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其中,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根据管理层次不同,分别由各单位和学校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项目承办单位填报。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应当与各单位或学校预算、职责、发展规划、支出内容等有效衔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应当与项目的目的、成果、内容以及预算等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预算项目支出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与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相对应,与预算资金支出范围、方向和效益紧密相关,并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指标所涉及数据的获取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五条 对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制订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以此衡量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相关性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申报资金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或《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绩效目标的制定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对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涉及重大项目,可实施第三方评审制度。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整性审核。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等情况。

(二)相关性审核。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等情况。

(三)适当性审核。审核该绩效目标是否与其他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取消;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等情况。

(四)可行性审核。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实施方案、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价及再评价等情况。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审批并确定的绩效目标,若需上级部门批复的,还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学校批复预算时,一并下达各单位执行,作为各单位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九条 学校对预算项目绩效实行“双监控”。绩效“双监控”是指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分析和纠偏措施等。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于年中、年末组织绩效运行监控,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适时跟踪项目实施进程,并填报各项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资金支出进度等。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部门整体或项目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跟踪管理。重点关注资金到位、资金支出、任务完成进程、目标实现等动态情况,可采取中期报送、适时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于中期监控时申请变更绩效指标内容,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再次下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结束后,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绩效相关、权责统一的原则,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主要通过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并按照一定的绩效评价标准,同项目实际绩效比较后完成。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方法可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及时完成绩效自评价,学校根据自评价情况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再评价和重点评价工作一般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小组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领导小组确定绩效评价实施方式(自行开展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和绩效评价实施单位;

(三)办公室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四)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绩效评价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六)绩效评价实施单位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并撰写评价结果反馈书;

(七)绩效评价实施单位撰写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八)办公室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分及以上为优、80-90分(含80分)为良、60-80分(含6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七章 绩效报告

第三十条 绩效报告指按一定格式编写、对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完整披露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客观公正。各单位应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绩效自评报告由各资金使用单位据实撰写,由归口管理部门整理汇总上报财务处,财务处再根据项目绩效评价审议结果出具学校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学校下一年度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评价结果纳入各单位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并作为重要依据。对因主观原因导致当年绩效管理工作不力,绩效执行及评价结果较差的主要责任人,依纪依规依法实行追责。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漳卫职财〔2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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