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报销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学校各类经费支出报销中的结算、附件及审批等会计基础工作。相关经济业务或专项经费学校或上级部门有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的,还应同时遵照专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务报销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二)坚持“谁主管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各单位报销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报销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安全性和使用效益负责。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安全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三)坚持经费项目制管理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归口管理,报销时应注明经费支出项目,专项经费使用做到科学、合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报销管理中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报销人一般为经济业务的实际经办人,应保证经办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报销人应及时取得相关经济业务真实有效的原始票据,履行报销审批流程,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报销人原则上应为学校正式职工。
(二)经费支出审批人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根据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及业务职责对经济业务进行审批与管理,保证各项经费开支合规合理。
(三)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会计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规范性、报销手续的完整性、经济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与监督。
第二章 结算方式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减少公务支出中现金的提取和支出,除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抚恤救济性支出或其他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支出外,其余支出均应通过银行支付结算。
第六条 在具备公务卡支付条件下,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物业管理费、手续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单笔支付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的业务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单笔支付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业务原则上应采用对公转账结算。不具备公务卡支付条件下的可由单位转账支付。支付对象应与发票开具方和合同一致,报销时应提供对公转账信息(支付对象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或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签购单或网银交易记录)。
第七条 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人员如科研项目中临时聘用人员、新入职尚未办理公务卡的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应按规定采用对公转账或参照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银行卡结算(提供银行卡交易记录),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八条 发放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奖助学金等支付对象为个人时,原则上应采用转账结算,不得发放现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通过学校账户将款项转至本人银行账户,财务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奖助学金通过转账至学生银行账户。确需现金发放的小额慰问或其他抚恤救济金应由本人签名,如本人签名有困难的,应注明交付方式并有经办人、审批人之外的一名校内教职工作为证明人签字。
第三章 原始凭证管理
第九条 用于报销的票据记载的内容应完整准确、记载的经济业务应合法、真实、有效,不得虚开、伪造、变造报销票据。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予以退回,并要求报销人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条 票据抬头名称应为“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火车票、飞机票等实行实名制的除外),纳税识别号应与学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开票信息有误的票据不得做为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原始票据应规范开具。票据要素(开票日期、付款单位、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应一次性填开齐全,内容真实,字迹及印章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原始票据填开错误的,应由出票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涂改、挖补。机打票据手写无效。
第十二条 发票应按实际业务开具具体品名或明细服务内容,不得开具类别品名或模糊品名,若发票无法体现具体品名或明细服务内容的,应提供商家出具的销货(服务)清单;增值税发票注明“详见销货清单”等字样的,须附商家在税控系统开具且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清单。
(一)纸质票据。税务发票应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字样),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其他印鉴无效)。财政票据应有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字样),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票据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票”)应同时取得“发票联”和“抵扣联”,报销时一并提供。
(二)电子票据。报销人接收商家开具的电子票据文件后,自行下载并用空白A4纸打印,经验票系统查验后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报销人应对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禁止对原文件进行编辑、调整、修改。使用电子发票报销的,须在发票上注明“本人承诺该发票仅报销一次”。
(三)境外票据。从境外商户取得的票据(Invoice/Receipt),应在票面上将支出要项(时间、地点、商户名、收费事项、金额等)翻译为中文,并由报销人签名。报销人可提供相关外汇兑换证明(银行水单或购汇凭据)的,按实际发生汇率折算人民币报销;无法提供的,原则上采用报销当月1日的货币兑换中间价折算人民币报销。境外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在国内的代理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增值税应税业务应按税收法规开具税务发票。
(四)运输服务票据。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旅客运输服务票据应实名开具。车船租赁等未记载出行时间及地点的票据,应同时提供服务方开具的行程清单。确无记载出行详情的发票应由报销人注明出行时间、地点、事由等出行信息。
(五)自制原始凭证。除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奖助学金、慰问金、代管理食堂营业款领取等可以使用自制发放表做为报销凭证,其他支出不能使用自制凭证。发放表要有大小写的合计数,汇总栏要有审批人、审核人、制表人等签名,每张发放表都要有制表人签名。
(1)工资薪金发放表由人事处统一造表,其他部门无权造表。
(2)支付专家劳务报酬(讲座、咨询、指导、评审等)发放表必须记载领取报酬人的单位、职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尽量提供建设银行卡号)、手机号码、提供劳务时间和内容、代扣个税等信息(详见附件1)。
(3)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制表,发放表应记载学生班级、银行卡号、发放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 罚款、滞纳金等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购物卡、充值卡(除ETC充值、加油充值卡外)、电商平台会员费等预存款项或优惠权益性质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同一单位开具的多张连号发票(或同一单位同一天开具的多张发票)视为同一项经济业务,应一并报销,按累计金额计算,不得人为拆分。
第十五条 原始凭证作为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整理应符合档案装订保管的要求。报销人在报销前应将票据分类整理,由上向下、由左向右,依次平铺粘贴在A4纸上(横向),将票据正面朝上、完整呈现。
第十六条 作为报销凭证的票据原则上应是当年开具的有效票据,跨年度但开具时间在一年内的票据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票据期限超过一年的需提交书面说明,理由正当且票据在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有效期内,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对经济业务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票据遗失的报销规定
(一)原始票据遗失,应由原开票单位出具原始票据存根联(财务联/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后代作原始凭证。火车票、机票等单联次票据遗失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购票订单、登机牌、银行交易记录等)作为报销附件,有同行人员的还需同行人员签字证实后办理报销。
(二)报销人应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票据遗失报销申请书》(附件2),经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须进行发票遗失登报公示的,报销前应履行相应手续。
(三)报销人应妥善保管各项经济业务的相关票据。应取得票据而不向对方索取的,不得按票据遗失处理。遗失票据报销后若再次找到,应及时递交财务处,不得重复报销。
第四章 报销手续管理
第十八条 经办人办理完各类经济业务后,应整理相关原始凭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防止原始凭证遗失。各单位应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及时结清挂账款项,保证部门预算执行率。
第十九条 财务报销应一事一报,一事一单。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一次事项分拆多次报销,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报销人应根据经济业务性质填写对应的报销封面。报销封面有零星票据汇总单、差旅费报销单、公务接待费报销单、公务用车报销单、会议费报销单、培训费报销单、借款条、领款条等。
报销封面应用黑(蓝)色水笔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填写部门经费预算,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且不得涂改。签名须本人手写,不得使用人名章,严禁代签、冒签。各类经费报销单须注明事由与用途,如实反映经济事项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为完善内控管理,报销时除报销封面、原始票据外,还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提交相应业务单据或合同等附件资料。属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验收单。
(一)货物服务采购业务
1.各单位办理货物及服务采购业务时,应按学校采购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其中,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商品和服务采购应附《小额采购审批单》,5000元(含)及以上的采购报销时应附《大额采购审批表单》。
2.单项采购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业务,应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房屋租赁、图书出版及专利代理业务无论金额均应签订合同。合同按学校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签订。
3.货物类采购应按以下要求办理验收手续:
(1)实验耗材、一般低值易耗品类应填制《实验耗材、低值耗品验收入库单》或提供详细销货清单,由经办人和验收人共同签字验收,验收人应为本校教职工,报销时须提供《实验耗材、低值耗品验收入库单》。
(2)购买物资、设备或软件等达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认定标准的,应先按后勤管理处规定办理入库登记,并在入库当年完成报销,报销时须提供《资产入库单》。
(3)购置图书资料的报销规定,图书馆购置图书资料按固定资产购置手续办理报销。各单位自行购买的图书资料(含电子资源),应按图书馆的有关规定先凭正式发票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入库验收手续。报销时,附上与之相关申购单、购货清单、入库单等。
4.服务类采购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服务清单或附件:
(1)邮电、文印、租赁、宣传制作、维修费用应提供商家开具的清单,加工测试费应提供商家开具的测试清单或测试报告。
(2)版面费应附杂志封面、目录,如已录用未发表可仅提供录用通知。
(3)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请与维护费(含代理费)等知识产权事务费应附相关代理合同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维修及工程业务
各单位办理维修及工程业务时,应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报销时设备维修类应附维修申报单、维修验收单(结算单);工程维修改造类应附相应工程立项审批报告、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预决算、施工合同、验收单等相关文件,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三)薪资酬金类业务
薪资酬金发放根据具体业务管理办法执行,发放范围及金额应符合学校各类津补贴、绩效、酬金等标准。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等劳务报酬发放时,应注明发放对象所在单位、职称职务、劳务内容、劳务时间、发放标准等信息。发放对象证照类型为非“居民身份证”的,应附证照复印件;访问学者应附《访问学者推荐表》复印件,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应附相关聘用协议复印件。
(四)其他业务
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举办会议(培训)等业务应按学校相应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提供事前审批单及相关业务资料。
保证金等暂收款项的退还应由缴款单位提出退还申请,并经业务部门或合同签订部门审批。办理退还时应由收款方开具收据或退回缴款时财务处开具的收款凭据。
(五)其他要求
相关资金支出根据财政监管或银行管理要求需提交补充资料的,财务处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或单位按规定补充办理。为实现账目真实、清晰、可溯的目标,财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报销人补充相关业务资料或说明。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和报销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济业务事项存在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假业务、虚假发票、虚报冒领等方式套取资金的;
(二)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三)将支出事项的金额或票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规避审批和会计监督的;
(四)假冒他人签名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