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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5-08-19    作者:黄俊伟 吴舒婷     来源:     点击: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减少货币资金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是学校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行为,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效益,防范货币资金管理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货币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设立会计、出纳、稽核、档案保管等工作岗位管理货币资金业务,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七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不得由一人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与复核、对账相互分离。

第八条 出纳不得兼任审核、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第九条 货币资金业务实行授权批准制度。各部门应根据《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对于审批人越权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支付申请。学校各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审批。

(三)支付审核。财务审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通过审核的支付申请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五)凭证归档。出纳人员将支付完成的记账凭证交于财务处核算岗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学校“三重一大”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无现金报销,即使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也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处长审批方可使用。出纳不得领用备用金。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无库存现金制度,原则上不收取现金,确实无法避免收取现金的,由银行出纳收缴后当天存入学校银行账户。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不准浮存账外现金。

第十四条 学校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五条 出纳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办理银行支付及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第十六条 转账给对方单位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公务卡支付应转给业务相关人;批量支付工资、津贴、劳务费等应通过银行代发。

第十七条 财务处会计核算岗与出纳应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月末余额,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凭证等。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认真登记保管。

第十九条 银行预留印鉴由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学校公章和法人印章分别由办公室和财务处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 国库支付系统支付岗和审核岗由不同人员负责。法人和单位电子密钥由办公室和财务处分别保管使用,电子密钥不得泄露,且要定期更换。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财务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货币资金的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现金库存余额、银行存款余额、有价证券等账账、账实不相符的现象。

(四)银行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在货币资金收入业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规定而发生差错的,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犯错情节及情况给予处理,情节轻微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挪用公款不论金额大小,首先调离,再按规定处理;情节较严重未构成犯罪的依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漳州卫生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漳卫职财〔2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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