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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5-08-19    作者:黄俊伟 吴义田     来源:     点击: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24〕62号)及《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适用范围包括:非税收入(学费/住宿费等)、横向科研课题(技术开发/服务/转让等)、社会化服务(职业资格/非学历教育等)、捐赠及资金往来结算等。

第三条 票据是收费单位和被收费单位(或个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票据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统一负责;校内各使用票据单位应配合学校财务做好票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票据种类

学校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福建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专票/普票)、福建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五条 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福建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电子)”主要适用于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主要适用于代收款项、暂收款项、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经费拨款、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经费拨款。

(三)“福建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电子)”主要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专项的收款项目。

第六条 税务票据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用于校内各单位或科研人员利用学校资源与外单位开展有偿技术合作和服务,主要适用于社会化服务、横向课题、校企合作经费及出租出借等其他经营性服务费等。

            第三章 票据的申领、开具和保管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票据统一管理,校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

第八条 所有票据必须指定专职票据管理员办理申领、开具、发放、保管等手续。

第九条 “福建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电子)”由财务处依据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文件,按照学生名单、实际收费情况开具。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增值税发票(电子)”须由申请人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开票申请表”(附件 1),并提供合同、协议或相关开票材料,由财务处开具。

第十一条 “福建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电子)”须由经办人持捐赠协议,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开票申请表”(附件 1),由财务处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开具。

第十二条 电子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电子票据应按主管部门要求,通过电子开票系统填开电子票据,并按要求推送电子票据。电子票据一律不得手工填写或涂改,否则视为作废发票。学校电子发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电子发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加强电子发票的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资金风险。

               第四章 专项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课题管理。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合同真实性及可行性后,横向课题负责人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开票申请表”报业务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开票。

第十四条 社会化服务。盈利性社会化服务收入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按培训内容性质确定。

第十五条  公益性的社会服务。如面向社区/农村的义诊、健康科普等公益服务;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公益慈善类培训、讲座(如红十字会急救员培训)等,需提供活动批准文件(如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纪要)、合作协议(如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公益服务协议)或民政部门备案证明,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六条 未申请开票处理。各类横向课题及社会化服务,未开票无法确认收入不予报销。待财务处确认收入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票据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审计、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票据的使用和收费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收费或收取的票款应及时交财务入账,不得滞留在收款单位或个人手中,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十九条 各项收费或收款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票款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坐支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学校责令其改正,相关部门负责人、使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使用收费票据超出规定范围者;

(二)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收费票据者;

(三)无票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者;

(四)拒绝或者阻碍纪委、审计、财务部门针对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漳卫职财〔2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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