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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2-02-23 作者:

 

   

 

   

   

   

              高职教育与科研科  

                 

   

漳卫职科20121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强化预算约束和财务监督,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  

第二条  科研经费来源: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向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其它委托、合作、协作单位或个人指定转拨给有关课题的经费等。  

3.院内课题经费是指学院从年度事业费中提取相应额度,作为科研专项经费。  

4. 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条  支出类别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一般总数不超过科研经费10%)。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一般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500-800/,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天。超过两天的另行计算。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  我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科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责任管理。科研科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科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除经费划拨单位有明文规定外,管理费按实际到校经费的5%提取(学院立项资助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为:学院提取10%,用于补充学校科研基金;科研管理部门提取业务费40%,主要用于办公用品、差旅费、科研项目申报、检查评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鉴定、宣传、赞助、扶贫等支出;科研管理部门提取事业基金50%,主要用于接待费、对外支付的劳务费、咨询费以及管理人员值班加班、奖励等支出。  

第九条  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办理,财务科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和结余经费的管理详见具体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结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转化经费的分配:   

(一)技术转让的科研经费,按项目单独管理,其经费在扣除中介费后,分配按表1执行(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办法的第九条执行)。   

技术转让经费分配表  

项目组65%      

学院35%      

事业基金      

项目组科研基金      

学校科研基金      

学院基金      

风险基金      

管理费      

30%      

35%      

15%      

10%      

5%      

5%      

(二)如果学校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转化,或技术效益分红,其经费分配按表2执行(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办法的第九条执行)。   

技术入股收益分配表  

  项目组60%      

学院40%      

事业      

基金      

项目组科研基金      

学校科研基金      

风险基金      

管理费      

30%      

30%      

20%      

15%      

5%      

第十二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须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但资产可由项目人保管使用,项目结束后要如数上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章 审计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监督和检查机制,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监督有力,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安全并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职教育研究与科研科和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高职教育研究与科研科  

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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