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卫职科〔2014〕7号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利管理工作是我院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我院知识产权,鼓励我院教职工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我院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学院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学院教职工都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院专利权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具体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本办法所指教职员工具体包括学院在岗所有教职员工。高职教育研究与科研科是学院专利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实行专利管理服务。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四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我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第五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报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新发现,产生新工艺、新技术和技术革新等发明,应及时向学院科研科提出申请专利,同时发明人需在科研科填写《专利申请备案表》。
第七条 专利申请一般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事项。可由发明人直接指定代理机构,发明人没有指定的,由科研科统一安排。
第四章 专利申请费用
第八条 发明人申报专利,应按中国专利局的规定,按时交纳申请费、审查费、证书费及年费等。
第九条 对申请权属于学院的职务发明专利,由学院资助申请费用及三年的年费。三年后学院停止资助的专利,发明人如不愿放弃,则自行缴纳维持费。
第五章 专利的实施
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应主动并积极配合学院的专利推广实施。
第十一条 专利授权三年内未能转让、实施,学院则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对该项专利的资助。在学院停止资助后专利得以转让,实施收益的(6%~10%)作为学院的管理费,剩余部分归发明人所有。
第六章 专利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权属于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授权后,学院对专利发明人发放奖励金额(税后)分别为:发明专利2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5000元。
第十三条 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授权后,学院对专利发明人发放奖励金额(税后)分别为:发明专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职教育研究与科研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布之日起执行。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1:
专利申报流程图
附件2:
专利申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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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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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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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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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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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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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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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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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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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授权补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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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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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发明人填写备案表送科研科备案,同时发送到kyk2559560@163.com; 2)专利授权后及时将专利证书复印件送科研科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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