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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的监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审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三)审查学院年度国有资产配置方案和年度执行报告;

(四)负责学院土地、房屋、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审查对外投资、产权变动方案;

(六)组织全院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协调产权纠纷;

(七)处理其他涉及国有资产的事务。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全院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资产购置,账卡管理、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实施动态管理,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办理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四)负责学院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及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五)负责土地产权、公共用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六)接受财政局、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定期检查工作,对各部门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对本部门占用及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确保所管理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查和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清查和定期检查工作,每年末应进行盘点清查,并将清查确认数据及不需用或使用效率低的资产及时报后勤管理处

(五)负责报送本部门管理资产的统计报表;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委托各部门对学院有关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为:

(一)无形资产分类归口管理,其中:高职教育与科研科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院名及名誉权的管理;土地管理归口后勤管理处。

(二)流动资产分类归口管理,其中:货币资金等金融性资产归口财务处管理;药品(存货)归口各系部管理,其它存货归口相关部门管理;

(三)相关固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其中:信息化建设项目归口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公共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气设施、绿化植被、在建工程等归口后勤管理处管理;文物及陈列品归口学院办公室管理;图书及文献资料归口图书馆管理;消防和校园监控类设备设施归口安保处管理;校园宣传栏(板)归口学院党委工作部;广播等器材及设施归口团委管理;教学仪器归口实训中心管理。

学院房屋分教职工住房和公共用房,公共用房根据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服务用房等。学院房屋管理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四)对外投资归口相关部门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对长期闲置或配置超标的资产由后勤管理处进行院内调剂。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购置新增资产,应于每年10月份集中申报翌年的采购计划,由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纳入学院采购计划上报市财政局,并根据财政局和学院下达的年度预算进行采购,未列入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采购。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调整。确需增加、调整预算的,应当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采购办审核并报学院及市财政局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三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学院各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负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执行本部门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并协调各部门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学院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院名院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院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得利用学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有偿使用事项的管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形式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处置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无权直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无使用价值、长期闲置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的转移;

(三)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符合安全要求、环保要求或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报废的资产;

(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维修成本超过时价的1/3,无修理价值的,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按以下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报送审批:

 (一)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交通运输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交通运输设备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处置,并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三)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交通运输设备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交通运输设备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处置;

(五)调拨或捐赠固定资产给其他单位的,无论价值大小,均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六)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学院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的核实,审批权限按照分类损失额确定。分类损失额低于5万元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分类损失额5万元(含)以上的,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七)学院清理出的负债项目损益,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除损益性质属于资金挂账的以外,可以比照事业单位流动资产核实审批权限进行处理。

(八)学院按规定权限内核实处理的资产损益事项,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财务处,财务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盘盈审批权限,比照上述执行。

(九)学院要对有关损益证据进行认真审核,要确保所报送证据合法、有效。损益证据为复印件的,要加盖单位公章。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提供经济鉴证证明的,由学院自行确定委托机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漳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完毕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财务处,财务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进行处置,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办理账务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部门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院向上级主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经营部门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协助办理。学院应当向市财政局或经市财政局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或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可视不同情况,采取日常办理和年末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院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院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学院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二)合并、分立、清算的;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的;

(四)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七)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院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委托和聘请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漳州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按照财政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严重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财政局或学院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统一实施,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数据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各部门对所占用的资产要按照要求定期向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报资产报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后勤管理处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信息;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院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任赔偿、院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学院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后勤管理处应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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