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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9-22          来源: 后勤管理处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漳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管理的各种经费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小额工程等行为。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教学用具(含学生课桌椅)、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图书、药品、家具、空调、食堂用品、清洁用品、劳保用品、水电材料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学校各类保险、绿化保洁、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信息技术、劳务派遣等。所称小额工程,是指400万元以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零星工程。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学校各部门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效益的原则,维护学校利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成立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主任、图书馆馆长、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审计科科长组成。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遵章开展采购工作和监督工作;

(三)研究制订校内采购项目的招标范围、标准、程序、工作纪律以及招标文件范本、合同文件范本;

(四)审批采购计划、非公开招投标采购方式及其他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等;

(五)审议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招标方式、代理机构、招标参数、付款方式等事宜;

(六)受理与学校采购活动相关的质疑和投诉,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于后勤管理处,负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政府采购有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核采购计划申请的完整性,并组织召开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二)按规定程序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三)牵头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开展专家论证及合规性审核工作;
)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全流程活动,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第八条 归口职能部门的职责:论证采购项目可行性、调研市场信息、释疑采购技术、参与组织验收等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职责项目分工如下: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通用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类、家具用具类、物业租赁、小额工程等项目;

(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教务处负责教学、教材类、实验耗材等项目;

(四)图书馆负责图书类项目;

(五)安全保卫处负责安保类项目;

(六)科技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等项目。

第九条  申购部门是指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求对相关货物和服务提出购买或使用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预算编制与申报负责编制部门年度采购计划,通过市场调研并科学测算经费需求,同时编制预算方案并上报财务处,严格遵循无预算不采购原则,未经预算审批项目不得启动采购程序;

(二)项目前期管理根据项目性质,按学校规定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完整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三)技术参数管理提出采购标的物技术规格要求,编制包含但不限于:技术参数清单预算价格构成分析 验收标准及支付方式草案

(四)采购执行准备负责采购系统信息填报,完整提交:经审批的采购计划、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若有)、技术需求文档,确保采购要素完整准确;

(五)自主采购管理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自行采购,限额以上(3万元)的采购项目须签订采购合同并备案,全程留存采购过程文件材料

(六)履约验收管理组织采购验收工作,负责:到货清单核对技术参数符合性检查、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政府采购验收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学校物资采购实行年度采购计划预算制。各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集中申报次年的采购计划,经归口部门、后勤管理处汇总后上报财务处,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核后,由财务处于每年10月31日前负责将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市财政局,并根据市财政局和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进行采购。未列入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十一条  年度采购计划追加与调整。学校物资采购计划年度预算确定后,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追加采购计划的,申购部门须申请并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采购预算调整或追加审批表》,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审意见,经学校审批,且按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报批手续后方可启动采购程序。

第四章  采购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购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大额采购审批表》或《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小额采购审批表》并逐级审批,专项任务按任务需要一次性提出采购申请;常规工作需要的,属办公家具、设备和实验耗材、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等类的,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一次采购申请;属教学实训耗材类的按年度进行采购申请,原则上在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教学实训需要一次性提出下一年度教学实训耗材的采购申请;属办公用品类的按学期进行采购申请,原则上在开学第一个月内按一学期的总需要一次性提出采购申请。

对纳入国产化替代范围的信息设备,确因特殊需要采购非国产产品的,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购置单台(套)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须提供《漳州卫生职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预算内的采购项目按采购预算金额的不同,需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通用设备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后实施;

(二)预算金额1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由联系(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根据《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漳卫职委20236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  采购方式与执行办法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类别分为政府采购、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网上超市、框架协议、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直接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学校不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无集中采购起点金额)的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按《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集中采购目录内(有集中采购起点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项目,应委托学校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及以上)的应委托学校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项目,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或委托学校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申购项目的具体采购方式,根据项目申购金额,按以下办法执行:

1.单项或批量预算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内物品除外),由申购部门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2.单项或批量预算1万元(含)-3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研究确定采购方式;

3.单项或批量预算3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方式。

4.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50 万元(含)

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同类品目(指集中采购目录外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累计超过50万元的应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八条  凡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并上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若需预先设计采购方案的,申购部门及项目审核部门不得向委托设计单位作任何承诺,项目设计方案中不得设定影响采购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在采购过程中,设计单位与其他供应商应同等对待。

第六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合同签订管理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经招标流程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及自行采购,且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招标项目采购合同签订流程

1.时效要求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须完成采购合同签订工作

2.审核程序:采购合同文本须依次经以下部门审核确认
后勤管理处申购部门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

3.签约主体经审核通过的采购合同,由申购部门作为学校签约代表;采购合同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方为生效

(三)自行采购项目合同签订要求

1.适用情形:学校部门自主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

2.采购合同签约规则由项目申购部门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须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必须了解供应商的资信情况,包括其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法人资格、签约人情况等;须确认采购合同商务条款等,确保合法有效,无执行风险;须确认所购物资的技术指标、性能特点和系统功能要求等,确保采购合同的技术条款准确有效,满足使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擅自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有关条款时,校方须经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采购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并及时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合同要求一式六份,党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申购部门、财务处、供应商及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自行采购合同要求一式四份,党政办公室、申购部门、财务处、供应商各执一份。在采购合同签订、执行、验收和付款等各环节中,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所涉及的资料,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七章  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供货完成后,须按以下步骤进行验收。

(一)采购货物到货后,申购部门应及时进行开箱,进行初步验收并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单》。

(二)单台(件)或同类批量货物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工作由申购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三)单台(件)或同类批量货物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的验收工作,按采购合同约定全部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经30日以上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性能完全达到使用要求,已具备验收条件的,由中标方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采购验收申请单》,经申购部门及后勤管理处确认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人数视项目领域涉及情况和项目资金情况而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标实施的采购项目,以采购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为验收标准;其他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以合同约定为验收标准;没有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由后勤管理处聘请漳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库的专家,组织再次验收。

二十八 学校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支付货款。

(一)采购验收合格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及采购合同约定登记入账、支付货款。

(二)采购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负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依法进行索赔。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的报销由该项目资金预算部门根据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按学校年度部门预算渠道支付。

第八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纪委、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漳卫职勤〔201814)同时废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学校采购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上级要求及学校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后勤管理处

2025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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