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教职工收受礼品礼金的规定
漳卫职纪[2015]4号
各系部、处室、直属科: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廉洁从教、廉洁自律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推进廉洁校园建设,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严格禁止的有关行为
第一条 严禁收受学生、家长及与学院工作有利益关系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等。
第二条 严禁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家长及与学院工作有利益关系人员索要或变相索要礼品、礼金等。
第三条 严禁参加学生、家长及与学院工作有利益关系人员的宴请、出资邀请的娱乐、休闲等活动。
第四条 严禁让学生、家长及与学院工作有利益关系人员报销或支付应由教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严禁利用考试、重考、辅导等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等。
第六条 严禁利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奖助学金评定、招生、就业等收受学生、家长的礼品、礼金等。
第七条 严禁其他以权谋私、以教谋私、利用工作之便谋私的行为。
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
第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在当年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对于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第18 号),给予开除处分,是教师身份的将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教职工所在系部和科室,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处置纠正不及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院纪委。
中共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