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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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损坏馆藏文献资料赔偿规定

日期:2024-10-30 作者: 点击数:

一、赔偿原则

馆藏文献资料包括图书馆收藏的图书、期刊、学位论文、缩微平片、光盘、磁盘以及各种音像制品等文献资料。按照文献的价值和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二、赔偿标准

1.丢失馆藏文献资料,按文献原价的2倍进行赔偿,不另外计算图书逾期滞纳金。

2.损坏馆藏文献资料的,根据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如在书刊上涂画、批注或以其它方式将书刊污损,按情节轻重处以原书价的2至5倍的赔偿;期刊则酌情按刊价的2至3倍赔偿。

3.撕毁条形码、芯片,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借一周至一月的处理。

4.未经办理出借手续携书刊出馆、经查实为故意偷书刊者,按原价10倍罚款、吊销借书证三个月;并报所属学院及学生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离图书馆,经查实为误带者,酌情进行口头警告、记录在案及停借等处理。

5.偷窃图书馆其他物品者,送学校安保处处理。

6.在借阅场所高声喧哗,吃喝各种食品饮料(如点心、水果、饮料、花生、口香糖等),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纸屑者给予批评教育,同时视其情节轻重处予不同时间的停借。

7.由于个人的责任引发事故给图书馆财产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行政处分等相关处理。

8.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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