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文件
漳卫职学〔2016〕8号
关于印发《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学生处、各系部: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将《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稿)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2016年2月29日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处 2016年2月29日印发
附件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在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院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学生处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
第九条 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院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开发院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院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院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一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组织用人单位(个人)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信息登记表》和《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情况反馈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六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五)院内各部门固定岗位的申请需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提交学生处统一报学院领导审批。
(六)在每学期末各院内用工部门应在学生处召集下集中召开专题会议,并在会上提出相关问题和建议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第五章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院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勤工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院外用人单位(个人)需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漳州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二条 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漳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院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漳州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院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2.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信息登记表
3.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情况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