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0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上学年平均排名列本专业前10%(含),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上学年平均排名列本专业前15%(含)。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院将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系学生总数,按照相应比例下达到各系。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三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制定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额分配方案,各系按照分配名额提出初步建议名单,获奖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汇总后,将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条 学院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省教育厅批复且奖金划拨到我院专用帐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