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卫职〔2010〕107号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 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我省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助学贷款记录,无恶意拖欠学费行为;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学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公益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懂得感恩。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原则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的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班学生申请情况,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辅导员应加强对各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的申请条件后,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其次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然后考虑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差额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提高一定比例,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十一条 班级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以及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成绩、家庭情况的综合测评结果,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择优评定,然后上报给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上报名单按要求认真比较、综合评审,提出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综合比较评定汇总,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之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六条 各系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出现《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况者,取消获得助学金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停发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系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