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友助励基金由校友捐资设立,以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奋发自强、励志成才、感恩奉献。
第二条 校友助励基金资助对象是每年度评选出来的青春励志人物即,勇于克服在学习、生活或其他方面的困难,学习成绩优异,在成长成才过程中表现出非同一般的顽强毅力,具有突出或典型励志事迹或个人成就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学生。
第三条 校友助励基金资助对象的评选、实施工作由院学生处负责,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章 资助名额和金额
第四条 资助名额为每年度评选的青春十佳励志人物及提名奖,青春十佳励志人物每人1000元,提名奖每人600元,大学期间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青春十佳励志人物评选条件
1.本年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在校生;
2.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
3.学习成绩优异,勇于克服在学习、生活或其他方面的困难,在成长成才过程中表现出非同一般的顽强毅力,具有突出或典型励志事迹。
第六条 程序
1.学生处每年3月布置评选工作;
2.各系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候选人,并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青春十佳励志人物”推荐表》;
3.在系部推荐基础上进行学院评审,确定年度青春十佳励志人物及提名奖;
4.对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每年5月份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使用本基本对获得该年度的青春十佳励志人物及提名奖的同学进行资助并宣传表彰;
6.资助宣传表彰以新闻稿和微信公众号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对于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资助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获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公示后因取消资格引起的名额空缺不增补。
第八条 校友助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度公开公示收支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校友会、纪检监察、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友会、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