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及时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维修工作,创造良好的学习休息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学生公寓宿舍内的家具、门、窗、电扇、灯具、电热水器、洗衣机等设备自然损坏,由学生到学生事物服务中心填写维修申报单(如涉及到经济赔偿等需个人负责经费的,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生公寓财产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再维修)。
第二条 公共设施由学生交由学生服务中心填写维修申报单,由后勤管理处派工维修。
第三条 下班时间及周末如需紧急维修可直接找值班维修人员。当天值班人员须24小时在岗接受报修。
第四条 维修人员必须按时完成维修任务,一般维修24小时内完成;紧急维修要立即赶赴现场当天完成;特殊维修48小时完成。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应将处理结果、维修日期、维修人写在维修申报单上并送交后勤处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维修,维修人员须将原因通知报修人并在维修申报单上注明原因报后勤管理处。
第五条 学生报修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维修的,可到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投诉,后勤管理处核实原因后,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维修人员要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以保证学生生活、学习的正常进行。
学生处
200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