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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

发布日期:2016-04-26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量:

 

 

 

一、心理辅导教师应热情、真诚、理解和尊重来访者,与来访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访关系。

二、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咨询时的记录、测验资料、信函等,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露。

三、心理辅导教师平时应注意保持自身的心理健康,当自己处于极度情绪波动状况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四、心理辅导教师平时应注意保持自身的心理健康,当自己处于极度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五、保持咨访关系的客观性、纯洁性,不在咨询工作外与来访者有过多的私人接触。

六、心理辅导教师发现无法帮助当事人时,不得实施咨询关系;已施行者,应立即中止,并做出适当的转介建议,任当事人选择。

七、参加和承担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方面的课题研究。若用到咨询辅导记录则记录内容必须改动,以保障当事人不被识别出来。

八、通过心理咨询与辅导、访谈调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健全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及相关的经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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