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心理咨询教师均应遵守保密制度,具体如下:
1、心理咨询教师有责任在咨询开始就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和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时的限度;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心理治疗。
2、心理咨询教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治疗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在得到来访者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3、心理咨询教师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盒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学校的常规学生档案资料之中。
4、心理咨询教师未征得来访者本人同意时,不得向其父母、教师、朋友透露来访者咨询中涉及的隐私。
5、非心理咨询人员,不得查阅心理档案;除非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社会安全的行为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此情况可不受保密原则限制。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