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校友会 > 政策法规 > 正文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校友会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7-21   浏览: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校友会章程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校友会”其英文译名为AlumniAssociation of Zhangzhou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AAZHVC。

第二条 本会性质属于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由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各个时期校名的海内外校友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为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沟通、交流,为服务校友,增进情谊与合作,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繁荣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发展国家高等职业教育事业以及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漳州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漳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漳州市芗城区西洋坪路29号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邮编36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与学风,鼓励校友在学术、事业上为国家建设不断取得成就,并以此激励在校学生的成长;

(二)促进海内外校友协助母校在教学、科研、学术文化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

(三)加强同海内外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校友组织的联系,征集校友资料,交流信息,增进友谊,增加凝聚力,推进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在学院校园网设立“校友会网页”,宣传母校、校友会及校友等相关信息。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两种: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漳州市居住的校友可作为本会的个人会员,非在漳州市居住的校友可作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参加本会;

(三)凡在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含其前身各个时期校名)学习、工作、培训过的校友及热心支持我校建设与发展的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友要求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凡条件合格者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要求入会,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届理事会换届会议材料须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优先获得本会有关资料等服务;

(四)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

(五)校友入会自愿、会员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与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与校友会办公室联络。

(五)关心母校建设。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中如有严惩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必要时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工作,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漳州市教育局审查并经漳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情况,提出议案;

(五)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商定下届理事会换届事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校友会个人会员中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漳州市教育局、漳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漳州市教育局审查并经漳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漳州市教育局审查并经漳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校友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请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保持与海内外校友会的联系;

(六)协助接待海内外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七)组织做好“校友会网页”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可聘请若干业绩突出的资深校友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以指导工作。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 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会、校友办公室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 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 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

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母校提供的资助;

(二)校友及热心人士捐赠;

(三)向政府申请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委托漳州卫生职业学院财务处代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漳州市民政局和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漳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漳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漳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在漳州市教育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漳州市民政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漳州市教育局和漳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漳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