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中共福建省委
2011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讨论中如有重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委员会以及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部属本科高校在征得主管部委同意后,报省委审批;省属本科高校报省委审批;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办学体制的省属本科高校在征得所在设区的市委同意后,报省委审批;设区的市管理的高职高专院校由所在的设区的市委审批;省直有关厅局管理的高职高专院校在征得所属厅局党组同意后,由省委教育工委审批。
第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在500人以下的一般召开党员大会,少数学校因多校区或党员居住分散等原因,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的书面报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代表每届任期与党员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代表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主要是参加党员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联名可向大会提出属于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由个人或以联名的方式,采取书面形式向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代表受党员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就有关重要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代表根据学校党的委员会安排,可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代表应当与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党的委员会应当与代表加强联系,为代表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一般设委员21至27人,常务委员会委员7至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党的委员会的组成应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除正、副书记外,学校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应是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党务部门负责人和工会、共青团负责人等一般应是党的委员会成员,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院(系)党政领导和专家学者,形成合理的年龄梯队和专业知识结构。
第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一般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
院(系)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委员若干人。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研室、学科团队、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等进行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决算与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高校党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奖惩,招生就业,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不断优化党支部设置,扩大覆盖面,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