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与保健系
漳卫职健康[2015] 号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健康与保健系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指导各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专业建设和发展;提高专业教育质量,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制定满足岗位要求、体现地域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正确考核和评价学生职业能力,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提出并研究专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促使专业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健康与保健系决定按专业或专业群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指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健康与保健系现有专业布局,健康与保健系每个专业必须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委员会统一命名为“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健康与保健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其日常办公地点设在系(部)办公室,以专业为单位开展活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系部推荐,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经审批后由系部聘任。
第二条 专指委要树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走“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改革之路,认真研讨新时期高职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课程改革和专业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指委成员原则上由热心于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院外行业专家和领导、本院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第四条 专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委员8-10名。主任委员须为本专业领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带头人(特殊情况下可放宽条件,中级职称即可),且主任和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是院外委员。秘书由本院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院外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且须为行业企业中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造诣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专指委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根据实际情况个别人可以在任期内作调整。
第六条 专指委进行一般性工作均为义务,其日常事务和管理由系(部)承担,系(部)应无条件支持专指委的工作。
第七条 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协调、促进专业的融合与发展,提出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负责向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提交专业设置或专业改革的可行性报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社会经济及行业发展的需求,研究系部专业建设与改革方案,指导系部的专业建设。对相应专业设置的可行性(社会背景、行业背景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或咨询;审议专业发展规划,为争创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提供服务。
第九条 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行业、岗位要求,研究、确定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本专业与职业岗位群相适应的人才培养规格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第十条 讨论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和实践技能标准,使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合格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开展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等的研究,推动、指导本专业的教学方法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 讨论、制定本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本专业的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提出建议和指导。
第十三条 参加本专业有关教学文件的审议,组织本专业教学改革工作开展。
第十四条 研究本系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方案,负责向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提交本系的实验室建设、实训教学基地建设规划与“产学研结合”的发展规划。指导专业实验室建设、实训教学基地建设。
四、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并落实专业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专指委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专指委主任委员为会议召集人,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会议须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专指委讨论审议的议题,需提前一星期通告各位委员。各位委员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形成本人的初步意见,会上交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十八条 讨论制定重大议题(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新专业申报、专业调整等)时,或者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出席的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四舍五入),且同意该议题的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50%(以签名为准)。
第十九条 院外成员可以客座教授的身份定期来学院开设讲座、兼课,并作为学生院外实习的指导老师,参与人才的培养过程。
第二十条 院外成员可与学院联合申报、共同承担科研技改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对系(部)承担的各类研究课题和应用技术的开发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院外成员要协助学院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向系(部)提供各种信息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权利:
1、在专指委中有发言权、辨论权、表决权;
2、对专指委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4、根据专指委的工作、活动情况,学院酌情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义务:
1、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提交职责范围内所应完成的规划、报告、方案、计划等;
2、完成系主任委托的有关专业建设工作的任务;
3、认真审批课程教学大纲;
4、积极参加本专业的教学改革活动;
5、积极参加专指委开展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属健康与保健系。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健康与保健系
二O一五年十二月
主题词:健康与保健系 专业 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