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建立有效的学院事务督查督办工作机制,促进学院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督查督办工作主要是围绕上级部门相关工作、学院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以及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形式,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部署的有效落实,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三条 督查督办内容:
1.学院年度工作要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领导碰头会、专题会等重要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学院各项短、中、长期规划、计划的贯彻实施;
4.学院领导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经学院领导批示的信访事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6.其他需要督查督办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查督办程序:
1.立项登记。坚持一事一项原则,学院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及有关工作需要,确定督办内容。简单事项通过电话、口头和常规公文流转方式督办,较大事项通过《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书面督办;
2.督办落实。《通知》由学院办公室提出初步拟办意见,由院领导签发。学院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承办部门的落实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等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
3.办结审查。学院办公室对承办部门提交的《督办事项反馈单》进行审查,对应解决而未解决、未解决好的督查督办事项,责成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4.反馈归档。学院办公室对《督办事项反馈单》进行分析综合,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学院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同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条 承办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督查督办事项:
1.领导批办。接到《通知》后,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提出办理意见,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可提出转办意见,退学院办公室重新交办;
2.落实办理。承办部门要加强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办理措施,确保办理工作完整到位;
3.上报结果。《督办事项反馈单》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与《通知》一并由具体负责办理人员报送学院办公室;
第六条 对超过办结时限又无故不提交《督办事项反馈单》的,学院办公室向承办部门发催办通知。
第七条 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查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部门提出延期督查督办事项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可延期督查督办。
第八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责任部门牵头办理,成员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与责任部门协商,共同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报告由责任部门负责。
第九条 责任部门、成员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责任部门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书面报请分管院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章 通报制度
第十条 事项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学院办公室每个季度对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工作质量和办理落实情况,以《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督查简报》的形式予以通报,以表扬先进、督促后劲、交流经验,提高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中,本年内受到三次(含三次)以上催办的承办部门,给予全院通报。
第十二条 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督办通知
2.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督办事项反馈单
3.漳州卫生职业学院会议决办事项通知
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会议决办事项反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