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保密工作,加强学院国家秘密的保护,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漳州市党政机关保密工作简明手册》《漳州卫生职业学院保密工作暂行规定》(漳卫职委〔2016〕14号)修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学院内生产、接收、处理保密材料,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基本制度类、人员管理类、办公自动类、专项工作类四个大类,请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漳州卫生职业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2月1目起施行。
第二章 基本制度类
定密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为规范学院定密工作,加强学院国家秘密的保护,提高定密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国家《保密法》及《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凡是学院工作中产生的事项,都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和本制度进行定密工作。
第八条 学院工作人员,在安排工作、分配任务、承办公务以及拟制文稿时,应评估其所含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定密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并确定定密责任人(法人或法人授权),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定密工作开展,协调处理定密审核、审批职责交叉问题和定密工作中“不明确”、“有争议”的事项。
第十条 学院的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任制度,即第一承办人对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或《保密范围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拟出密级、保密期限和控制范围,提出具体定密意见,交由定密责任人(有定密权限或经定密授权)批准确定,定密责任人发现保密依据不充足可退回重新定密。
第十一条 文件、资料的拟稿人,信息的采集人、编撰人以及其他各类工作的第一承办人,对于承办的事项或文稿内容,应对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或《保密范围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进行定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定密意见形式填写于《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涉密公文送审签发单》的相应栏目内:
1、认为承办的事项或文稿内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在相应栏目上注明“非密”;
2、认为属于国家秘密的,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的接触范围,注明所依据的《保密范围》名称及其具体条款;
3、认为属于“不明确事项”的,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保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认为属于“有争议事项”的,按较高的密级拟定密级,并注明出现争议的《保密范围》名称及其具体条款。
第十二条 承办人提出定密具体意见后,提交定密责任人(有定密权限或经定密授权)审批。
第十三条 定密责任人根据相关保密范围和规定,对定密具体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承办人提出的“非密”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漏定密现象;
2、拟定的密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
3、拟定的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是否适当。
4.以上3点,定密责任人一并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经审核,可分别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1、对正确、准确、合法、适当的定密具体意见,予以同意并批准;
2、对定密具体意见不完整,形式不规范的(如未注明定密依据,未拟定保密期限,未限定接触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形式错误等),退回原承办人补正,或直接予以补正;
3、定密具体意见错误,或依据、理由不充分的,直接提出更正的意见,或征求承办人或其所在科室领导人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没有定密权的部门要先行定密并根据工作内容提交有定密权的部门定密责任人会稿签批;一旦接到定密授权后,可根据授权定密的条件进行定密审批。
第十六条 学院的定密批准与文稿签发同步进行,定密责任人签发文稿视为批准定密意见。未标明“非密”字样的文稿,有定密权限或经定密授权定密责任人要问清缘由。
第十七条 有定密权限或经定密授权的定密责任人主要是对照定密依据是否符合《保密范围》条款进行审核,对定密依据确认正确后给予签批;定密依据不充分可直接退给承办人重新确定或补充依据,杜绝乱定密现象。
第十八条 定密责任人签发之时起,定密批准意见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 定密工作的时间要求:学院各部门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自承办人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之日起。
第二十条 派生定密:起草公文、汇编资料、编发信息刊物等业务工作中,转发、印发、摘录、引用、收编己经由学院或其他单位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及其部分内容,并形成了新的载体,对新的载体确定密级属派生定密。
第二十一条 派生定密的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制度执行。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按所转发、印发、摘录、引用、收编的国家秘密事项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确定。
因工作需要,在不违反控制范围的情况下,可以对机密级以下的国家秘密进行派生定密。
派生定密的依据,只需注明原载体形式、标题、文号、密级、保密期限及发文日期等基本情况。派生定密不需要都由有定密权限或经定密授权定密的定密责任人签批,没有定密权的定密责任人也可以签批,但不得改变原密级、保密期限和控制范围。
第二十二条 定密工作的动态过程:
1、各级领导在安排工作、分配任务,或业务承办人接受工作任务时,已预知其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即宣布或指出其为国家秘密事项,提出定密意见和保密要求。
2、业务办理过程中,国家秘密事项随时产生,承办人随即提出定密意见。
3、国家秘密事项一经提出、指出,在正式批准前,应按拟定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打印、制作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密件、密品时,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和《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机密级、绝密级的密件、密品须逐份(件)编排顺序号。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没有形成特定载体的(如口头布置等),定密意见可以口头提出,并以口头形式向应知悉者告知和强调保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不宜作密级标志的,承办人应采取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限定接触范围的部门或人员。通知内容包括: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或保密要点)、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的接触范围。通知内容应作书面记录,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定密工作中遇到“不明确事项”或“有争议事项”情形的,由保密委员会及定密责任人负责人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确定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出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变更密级或解密情形的,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保密(或定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定密责任人指定人员处理。
学院原确定密级的相关人员和其他合法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认为其参与确定或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出现了依法应当解密或变更密级情形的,应及时向单位保密(或定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和定密责任人提出建议。
附件:1.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涉密工作目录
2.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定密责任人备案表
3.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涉密公文送审签发单
附件1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涉密工作目录
1、涉及意识形态及舆论舆情管理的工作内容。
2、涉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及扫黑除恶的工作内容。
3、涉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内容。
4、涉及征兵、军事秘密等工作内容。
5、涉及统一战线、对外合作交流中上级部门有定密的工作内容。
6、所有试卷在考试前,均为涉密材料。
7、学院的专利项目及部分需要定密的科研项目等工作内容。
8、学院招投标项目在招投标公开前为涉密材料。
附件2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定密责任人备案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定密权限”,应填写依法具有或者被指定的最高定密权限,如绝密级、机密级或者秘密级;
2、“定密事项范围”,应填写依法或者制定可以定密的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如XX工作国家秘密事项,XX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第X项,XX涉密任务或者涉密科研生产项目;
3、“类别”,应填写法定或者制定
4、该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市国家保密局备案;一份留存本院保密办。
附件3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序号 |
国家秘密事项名称 |
密级 |
保密期限 |
知悉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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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涉密公文送审签发单
XX密字〔20XX〕XX号 |
密级: |
保密期限:X年 |
缓急: |
发至级限: |
份数:X份(一份存档) |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标题: |
签发: 年 月 日 |
审核: 签名: 年 月 日 |
会稿: 部门: 签名: 年 月 日 |
拟定密级依据: 根据《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定密工作制度》《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涉密工作目录》《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第XX条“XXXXX”确定 |
拟稿部门核稿: (是、否公开) 签名: 年 月 日 |
拟稿部门: 拟稿人: 年 月 日 |
办公室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主送: |
抄送: |
校对: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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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对学院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十条 学院的秘密载体管理由专人负责,非专门人员不得收发、传递、传阅、保存秘密载体。
第三十一条 秘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秘密载体应当在学院相关部门保密保密室制作或报请市保密局指导,在有保密资质的定点单位制作。严禁将秘密载体委托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户等非定点单位印刷或复制。
3、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不得多制、私留。秘密截体印制中的校对稿、废页、蜡纸或样品等,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无需归档的须及时销毁。
4、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条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应由专人进行。
2、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3、秘密载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分发人员须认真填写分发表。分发表包含:收文(件)单位、发文(件)时间,秘密载体标题或内容摘要、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缓急时限、份(件)数等项目。
4、分发秘密载体应按照份数、分发对象,逐一填写通知单(对照单)。“通知单”应与“分发表”的收文单位名称、文件份数相符。
5、秘密载体封装时应当将发文通知单的收文单位名称与封袋上的收文单位名称对照,名称一致时才能装入,袋上必须标明密级和外封号。
6、以机要邮政方式传递秘密载体的,须填写秘密载体投寄交寄单。
7、对剩余秘密载体应当进行清点。发出秘密载体数量与剩余数量之和应与秘密载体印制总数一致。
8、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禁止通过普通邮政邮寄,禁止交由无关人员捎带。传递绝密级载体须实行二人护送制。
9、传递秘密载体时,经办人员不得办理与传递秘密载体无关的事项。如有意外,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本机关或有关部门。
10、涉密信息及秘密载体如采用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的,必须通过涉密网络或机要通信传递,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递。
11、秘密载体的交接:
(1)签收秘密载体时,应当核对收文(件)单位名称及封号,对误投的秘密载体不得签收,应当原封及时退给发文(件)机关。
(2)认真检查秘密载体封装袋、套密封是否完好,件数是否相符。如发现秘密载体包装严重破损、秘密载体启封或件数不符时,不予接收或请示主管领导后作出处理,相关情况应予记录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
(3)签收秘密载体应写明签收入姓名及收到时间。
12、秘密载体拆封:
(1)秘密载体除注有“亲启”字样外,应当由有授权的保密人员拆封。
(2)拆封取件后,应当检查封套、封装,严防秘密载体遗漏。
(3)对照秘密载体清单(发文通知单位)核对发文字号、件数、印制顺序号,如有不符,应当及时与发文(件)机关联系处理。
(4)保留发文(件)通知单,以便查询。
13、接收秘密载体应当在收文(件)登记簿上详细登记。登记要素应当包括:收文顺序号、收件日期、秘密载体字号、秘密载体标题或主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数、印制顺序号、外封号或拟处理意见等项目。
第三十三条 秘密载体使用
1、传阅、借阅
(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学院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2)学院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制发单位规定的知悉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3)传阅秘密载体应当专夹传送,并填写“传阅卡”,记载夹件份数、编号及传阅时间,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4)传阅秘密载体必须由机要保密员直接呈送阅件人,阅件人不得横传,不得擅自留存秘密载体。
(5)阅读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6)秘密载体如当天阅办未毕,应当送回机要、保密室,需阅办时再由机要保密员送阅。
(7)传达国家秘密时,凡规定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8)秘密载体一般不得借出保密室,如确有需要借出使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逐项填写登记簿,并按时归还。
2、复制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学院允许复制的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学院分管领导人批准。
(3)批准允许复制的秘密载体,应当明确签批复印件数、复印单位,经办人不得擅自增加复制件数,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涉密部门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室复制秘密载体。
(5)复制的秘密载体应当编制顺序号并加盖单位戳记,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3、汇编
(1)汇编秘密载体,应当由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2)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3)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5)严禁将秘密载体汇编公开发行。
(6)秘密载体汇编的发放范围,按所收入汇编中秘密载体的接触范围确定。确因工作需要,扩大其发放范围的分别请示原制发机关批准。
(7)秘密载体汇编应当按照秘密载体管理规定使用、保管。
第三十四条 秘密载体的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学院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的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4、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5、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秘密载体的销毁
1、销毁秘密级、机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在二个督销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绝密级秘密载体须由原制发单位收回统一登记销毁。
2、决定销毁的秘密载体,应当及时销毁,不得私自留用;销毁秘密载体应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待销毁的秘密载体要严格管理。
3、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碎纸机或焚烧等方法进行销毁。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用焚烧的办法需检查是否完全烧毁。
4、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机械、高温熔化或化学技术的方法彻底销毁。
5、送销秘密载体要装袋专车专人运送,防止途中散失。
第三十六条 外出携带秘密载体的管理
1、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时,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
2、携带秘密载体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安全措施(存放在装有报警防盗装置的密码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
3、携带秘密载体外出,不得出入无关场所,不得办理私事。
4、参加外事活动禁止携带秘密载体。
第三十七条 绝密级载体的管理
1、收到绝密文件后,必须在机要室存放并专人保管,必须在防护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存放,24小时全天候有人值班。
2、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知悉范围组织阅读和传达,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文件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3、传阅绝密秘密载体必须使用专夹,随传随收。
4、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5、绝密级秘密载体、密码电报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要借阅绝密秘密载体,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6、收发、传递,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须二人以上同行。
8、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绝密文件由省部级单位的秘书部门统一收回,经登记、审批后监销。各地各部门制发的绝密文件由制发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收回,经登记、审批后监销。不按上述规定擅自销毁绝密文件的,一律按泄密处理。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对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内部日常工作中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或涉及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学院内部集中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或密品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及日常工作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办公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如领导办公室、保密室、专用档案资料室、试卷打印室、计算机机房。
第四十条 学院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机制,分管领导负总责的组织领导和监管检查,各要害部门、部位的负责人具体抓好各项保密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求:
1、选调录用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须事先经过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对其政治、法纪、道德、品质、修养等方面进行考核。
2、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并与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保密职责和义务。
3、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在岗保密教育和学习,接受保密监督检查和考核。
4、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调动、辞职、离职、因私出国(境)等,要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或出国(境)。
5、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经批准离开学院的,须与单位签订保密责任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 编制外聘任的为要害部门、部位提供工作服务的人员,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岗中教育和审批等管理。
第四十三条 要害部门、部位对外来人员进入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在要害部位接待客人。
第四十四条 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密技术防范要求:
1、要害部门、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保密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各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要列出本部门、部位的保密安全技术防范设备清单,报分管领导和学院保密委员会研究配置。
2、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通信、传真、计算机、复印机等工作设备和产品要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要求。
3、特别重要的要害部门、部位要有报警监控和报警设施(如存放全国统一考试的试卷保密室),必要时安排人员值班。
4、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功能的设备带入要害部门、部位。
5、在要害部门、部位谈论涉密事项或召开涉密会议时,禁止使用无线移动电话、无绳电话和无线话筒设备。
第四十五条 要害部门、部位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自查,并主动接受上级保密行政机关和学院保密委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情况须有文字记载,以备查询。
第四十七条 各要害部门、部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制度。
日常办公保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办公室、值班室内除必要的工作联系外,不得作为私人社交场所;机要室、教务处试卷印刷室、考卷保管室、信息技术部机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十九条 下班或离开办公室前,应将桌上的文件、资料放入公文橱或抽屉中,下班时应关好门窗。不予公开的文件资料必须入橱上锁;秘密文件必须收入保密室保险柜。
第五十条 办公用过的废纸应妥善处理,有不予公开的内容必须粉碎或焚化,不得随意扔丢;有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废稿纸应及时用碎纸机销毁,或收集保管、定期销毁。
第五十一条 秘密文件、资料和一般公文、材料、内刊一律不准挂在墙上,不准带出机关。凡借阅秘密文件,须按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得在普通电话、移动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严禁在非保密笔记本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或网络中记录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保密工作检查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为促进学院的保密工作落实,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保密检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体制,实行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学院统一检查与科室自查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全面的保密检查工作,每季度组织保密自查自纠活动,做到自查常规化、经常化。
第五十七条 各部位结合实际,每月或每季度进行自查。重要涉密部位、岗位应开展经常性的保密自查。
第五十八条 重大节假日前,各部门要开展一次泄密隐患排查工作(可以将泄密隐患排查融入安全检查自查当中)。
第五十九条 在保密检查中发现有违反保密法规,危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安全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对象提出立即整改的要求。
第六十条 保密检查后,检查人员须对被检查对象的保密工作做出评估,重点指出问题、隐患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措施和建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第六十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工作能力,更好地落实保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二条 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院的思想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范畴。
第六十三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总体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单位干部职工大会每年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以会代训1次以上。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须结合实际,以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形式开展保密教育活动(可以在安全教育学习中进行保密宣传)。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考核时,应同时考核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素质。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泄密事件报告查处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为加强学院保密工作,尽可能减小失泄密事件发生之后造成的损失,指定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 干部职工,一经发现本部门发生泄密事件,必须立即向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十八条 分管领导接到泄密事件报告后,须立即组织核实并于24小时内,书面向学院保密委报告,由学院保密委组织控制泄密范围扩大并向市委保密委上报情况。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第六十九条 向上级市委保密委、市保密局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2、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3、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4、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5、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6、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7、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七十条 学院发现发生泄密事件后,应认真组织查处工作,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书面报告泄密经过和泄密责任人,积极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十一条 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2、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以及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4、初步提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意见。
5、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6、对存在的泄密隐患或造成泄密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7、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结案报告表》
附件: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结案报告表
泄密事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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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泄密事件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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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基本情况: |
泄密事件调查情况: |
责任人处理情况: |
单位整改情况: |
备注: |
填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填表人:
填报单位:(盖章)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年 月 日
第三章 人员管理类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领导成员保密制度
第七十二条 领导班子会上研究的秘密事项和重大事情,特别是人事安排,重大案件和其他不宜公开的问题、敏感问题,要严格保密制度,一律不得向外泄露和扩散。列席会议的其他领导同志及工作人员均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第七十三条 主要领导班子成员阅读的秘密文件,一律不准向外泄露。因工作需要,下乡或外出开会必须携带的秘密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严禁将秘密文件带回家或带到公开场所阅读,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得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第七十四条 参加上级机关会议所带回的秘密文件,应及时交于机要人员或保密室保管或放在有保密保障设施的密码文件柜(橱)里,需要传达贯彻的按规定执行。下级部门、单位呈送的秘密文件和资料,阅批后交党委保密室或所在单位保密机构管理。
第七十五条 到异地考察和出国出境参加外事活动,不得随意携带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绝密件除外),秘密级、机密级的文件、资料需到市保密局办理出境“许可证”后方可带出,并严格按保密规定保管,不得丢失。
第七十六条 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能用普通程控电话谈论国家秘密,严禁手机泄密,遵守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文秘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第七十七条 一切秘密文件资料的起稿印制前都要按规定准确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标上密级标志、规定发放范围。
第七十八条 秘密文件、资料的印刷必须按照批准的份数到批准的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印刷,不得多印份数,不得多留份数。
第七十九条 秘密文件印刷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以及历次印刷清样、废页、废件等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
第八十条 因工作需要复印秘密文件,必须经过请示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履行审批手续,按批准份数复印,并登记造册,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第八十一条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应履行登记制度,做到事事有手续,件件有着落。
第八十二条 文件交换时,不准办理与交换文件无关的事项。
第八十三条 外出公务人员必须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电脑时,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严禁携带文件逛商店、下饭馆、购商品和去娱乐场所等。
第八十四条 转发、汇编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形成的新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一样管理。
第八十五条 销毁密级文件、资料,必须造册登记经领导批准,并派二人以上进行监督销毁。
第八十六条 呈送领导批示的文件,应进行登记,领导批示后,应退还办文部门,领导人之间不得横传批示文件,不应把批文直接交承办单位。传阅的秘密文件应由保密机要人员统一管理,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八十七条 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者,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者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第八十八条 送领导传阅的文件一般当天送阅,当天收回,不得任意积压与延长存放时间。
第八十九条 领导文件阅毕后,必须签注姓名及时间。
第九十条 传阅夹内的文件,收回时要清点检查,不许随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收发人员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扣留文件。
第九十一条 传阅文件必须注意保存与爱护,不得污损或丢失。收、发、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应履行登记制度,做到事事有手续,件件有着落。
第九十二条 涉密人员(包括文秘、机要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室或私自传给他人(无关人员)传阅。
第九十三条 工作中坚持做到严格保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好秘密载体,做到秘密载体管理造册登记清楚、传阅办理手续完善。
第九十四条 加强保密业务知识学习,熟悉业务范围,保密意识强,工作不出差错,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第九十五条 不准私自将非工作人员带入保密室、档案室、秘密文件阅览室,秘密载体印制室和涉密重要部位。
第九十六条 不准家属、子女、亲友进入保密室、值班室闲谈或留宿。
第九十七条 不准将秘密文件、资料、图表和书刊等擅自带离工作场所。
第九十八条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图表和书刊等去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九十九条 秘密文件、资料、图表和书刊必须分类、分级,严格按保密规定保管,建立完善的保密规章制度,并按期清理、清退、归档、销毁。
第一百条 非经允许不得同境外、国外亲友通信和通话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不得泄密。
第一零一条 工作调动、辞退和离退休时,必须将自己所管的文件、资料、图表、档案、计算机、U盘等秘密载体按规定移交、办理交接手续,办理移交手续清楚后亲自签字,以示负责。
接待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保密规定
第一零二条 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转告宾馆服务员不得随意翻阅住所领导随身携带的文件、资料;领导离开时,如发现遗落保密文件、材料,要立即报告并交学院保密委并妥善保管,由学院保密委联系领导取回保密件。
第一零三条 处理接待工作中,如发现有窃密活动时,要立即向学院保密委报告,由学院保密委上报市保密局或市国家安全局妥善处理。
第一零四条 提醒和劝阻领导不要在不利于保密的环境场合召开涉密会议,研究讨论秘密事项。
第一零五条 接待党政军和科技、经贸、外事等重要涉密人员或携带重要保密仪器、设备、资料的人员时,应及时报告公安局、安全局、保密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一零六条 不要随意泄露住所领导、外宾需要保密的姓名、职务、身份、房间号、用车号和路线、工作活动等情况。
第一零七条 工勤人员在打扫清理领导办公室,离开时要随手锁门、关窗(领导有特别要求开门透气的除外)。
第一零八条 在领导办公室工作期间,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带他人进入领导办公室。
第一零九条 工勤人员如发现领导离开办公室时桌上放有秘密文件时,不要擅自翻动,应尽快通知学院办公室及时妥善处理。
第一一零条 发现领导办公室有失散的手写稿或废纸,不要随意扔掉,及时通知学院办公室妥善处理。
第一一一条 工勤人员清理收缴领导办公室的废纸、资料、文件、报纸时先按类别放好,应同学院办公室共同检查是否夹有密级文件、材料,有否不宜对外扩散的材料(如标注不予公开或者内部资料的文件)等,领导办公室清理出来的废纸不能卖给废品收购站,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一一二条 积极学习保密知识,熟悉业务范围,保密意识强,工作不出差错,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打印员、收文员、司机保密规定
第一一三条 打印秘密文件时应检查是否有领导签字,并严格按照核定份数和规定的标密格式在保密室印制,印好的文件要及时交给有关人员,并履行交接签收手续。
第一一四条 复印文件,绝密级的,原则上不能复印,确实工作需要复印的,需经过原制发机关批准后,才能按批准份数复印;机密级、秘密级的,要有学院保密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复印。经批准复印秘密文件的,要严格按批准份数复印。复印件要盖上单位复印专用章(如,xx局x年x月x日复印),并按原件一样管理。
第一一五条 打印密件过程中,产生的废页、蜡纸应及时处理,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
第一一六条 打印材料的计算机不能联接互联网,应设置开机密码,不能随便让无关人员使用该计算机。
第一一七条 用于存储秘密文件、资料信息内容的软盘、U盘,必须标上密级的标志,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设备并专销、专橱、专人管理。
第一一八条 通信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公文交换站的有关规定。
第一一九条 交换文件时,应配带专用公文包,严禁将公文包挂在摩托车、自行车车把或夹在摩托车、自行车的后架上,严禁中途处理与传递公文无关的事。
第一二零条 对经手的各种秘密信件均应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不得私自拆阅信件,不得图省事由普通邮局寄送各类密件。
第一二一条 发现通信设备(工具)不安全,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主动协助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一二二条 司机不得向领导打听、询问公务中未公开的事项。接触到有关不宜公开的事项时,要主动承担保密义务。
第一二三条 对高级领导干部参观、视(考)察的线路及下榻的地点不得外泄。
第一二四条 在接触公务交往中知悉的秘密事项不得外散。
第一二五条 在接受运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任务时,应直去直回,并谢绝无关人员搭乘。
第一二六条 领导临时离车,车上有文件包或其他涉密书刊物品时,司机不得离车,以确保其安全,并联系学院办公室及时处理。
第一二七条 领导离车后,司机要协助检查车内有无遗落文件,发现时要立即交还本人。
第一二八条 出车时,非经领导同意的人员不准搭车;去要害部位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随车前往;未经允许,司机不得进入涉密部位。
第一二九条 司机对乘车领导议论、讨论的事项,不传、不议论。
专业技术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一三零条 公开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一三一条 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一三二条 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因工作确需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
第一三三条 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一三四条 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第一三五条 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学院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一三六条 发生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学院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四章 办公自动化类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三七条 学院计算机安全保密工作由学院保密委员会会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学院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保密工作。
第一三八条 所有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保密法规规定,严格执行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三九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应对计算机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保密培训、定期检查计算机保密工作、督促各项计算机保密规定落实。
第一四零条 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泄密事件或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学院主管领导和市保密局报告。
第一四一条 涉密计算机保密规定
1、涉密计算机及其涉密载体是指存储、传输、处理过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及其各类存储介质(包括硬盘、软盘、u盘、光盘等),涉密计算机包括涉密笔记本电脑。
2、各部门必须明确界定出涉密计算机与非密计算机、涉密载体与非密载体。
3、每台涉密计算机必须进行登记造册,登记包括涉密计算机设备型号、处理何种密级信息、保管和使用的科室等内容。
4、每一台涉密计算机必须明确责任人和使用人。
5、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每一台涉密计算机的使用人员必须向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或单位主管领导)签订《涉密计算机保密责任书》。
6、涉密计算机必须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物理环境中。
7、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里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8、涉密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废弃的纸张、软盘、光盘等载体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弃。
9、严禁涉密计算机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网络设备、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
10、严禁将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涉密笔记本电脑随意带出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时,必须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外出活动中,涉密笔记本电脑必须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随身携带,不得失控。
11、处理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的涉密系统身份认证口令的强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处理绝密级信息的应采用一次性口令或生理特征等强认证措施。
12、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控制,任何人不得越权操作非法调取数据。
13、涉密信息必须加密传输,加密措施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的涉密系统完全处于单位封闭建筑群内的,可以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
14、涉密计算机必须采取安装视频信息保护机等有效措施来防范视频电磁信息泄漏。
15、涉密计算机维修由学院内部人员在单位范围内进行维修,并确保涉密信息在维修过程中不被泄露;如出现学院无法修复的故障,必须委托经省国家保密局认定的涉密计算机维修销毁定点单位进行维修。
16、淘汰或转为它用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委托涉密计算机维修销毁定点单位对存储介质进行销磁处理,彻底清除其中的涉密信息。
第一四二条 涉密载体保密规定
1、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涉密载体,必须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密,履行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等同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2、涉密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涉密载体必须存放在密码文件柜等有安全保障的环境中。
3、严禁涉密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涉密载体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操作使用。
4、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才能复制,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5、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载体外出的,必须按相关规定采取保护防范措施,涉密载体必须在携带人的有效控制范围内,不能与携带人分开。
6、涉密载体不得随意拿到社会上维修,必须委托涉密计算机维修销毁定点单位维修或由单位内部人员自行维修。
7、销毁涉密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必须经过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清点登记后,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8、不再使用的涉密磁介质、光盘等应及时进行销毁;
9、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未经规定技术处理后转赠他人使用。
第一四三条 联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保密规定
1、严禁使用涉密计算机直接或间接联接国际互联网。
2、严禁在联接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3、凡需要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经保密审查确定无涉密内容后,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才能接入使用。
4、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变更用途改为上国际互联网计算机使用。
5、任何人不得使用电子邮件、聊天室等方式在互联网上谈论、传递、抄送涉密信息。
6、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的信息,事先必须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确定无密后,并经单位领导同意才能对外提供或发布,审查应有书面记录。 ,
第一四四条 机房和设备保密规定
1、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设备应当使用国产的、通过国家安全保密测评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2、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设立控制区,未经工作人员同意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涉密系统中心机房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配备铁门、铁窗、报警器和电子门禁系统等安全防范措施。
4、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保护防范措施。
5、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
6、计算机信息系统机房防火、防水、防雷、防静电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普通手机使用保密守则
第一四五条 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一四六条 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一四七条 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第一四八条 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第一四九条 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第一五零条 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第一五一条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第一五二条 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第一五三条 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第一五四条 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第一五五条 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第一五六条 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保密规定
第一五七条 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涉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寄递方式寄递或者到有密码传真机的保密部门传递。
第一五八条 经密码传真机收发的涉密文件、资料必须认真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严格按相应密级文件、资料管理。
第一五九条 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时必须经过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交由保密室进行复印。
第一六零条 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经保密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学院内部保密室进行复印;严禁将涉密文件拿到社会上营业性复印点复印。
第一六一条 绝密级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自行复印;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时,必须经发文部门批准。
第一六二条 复印文件不能改变其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一六三条 复制的涉密文件、资料等必须进行登记造册,按原密级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第一六四条 严格按规定的份数进行复印、打印、刻录涉密文件、资料。
第一六五条 严禁制作人员私自存留复印、制作的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档)。
第一六六条 传真、复制、打印涉密文件、资料过程中产生的废纸废品必须及时收集起来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第一六七条 在学院内部不能进行打印、复印、制作的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委托经审批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制作。
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无线话筒、对讲机保密规定
第一六八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按相关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一六九条 严禁使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对讲机等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一七零条 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传达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一七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对讲机通话时必须采用密语交谈等保密防范措施。
第五章 专项工作类
组织人事工作保密规定
第一七二条 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干部必须政治可靠,立场坚定,纪律严明,为政清廉,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一七三条 组织人事工作中的秘密事项,要严格限制知悉范围,非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经正规手续和渠道,不得扩大知悉范围。
第一七四条 组织人事工作中未公开的事项,都属于秘密事项(或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党的秘密、或属于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扩散,严禁跑风、漏风。
第一七五条 组织人事工作中的竞争性、择优性、资格性的考试,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严防考题及其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泄露。
第一七六条 对各级干部的考核材料,只限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知悉,不得随意泄露。
第一七七条 对各级干部的任免、调动,正式文件下发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和传播。
第一七八条 未公开的后备干部、党团组织发展规划等,不得向外泄露。
第一七九条 未公开的各级干部、党团组织统计数据,不得向外泄露。
第一八零条 各级干部的档案材料,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借阅和复制。
第一八一条 对有关干部的检举、揭发材料、信件,必须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阅、存放。
第一八二条 不准在普通电话、普通邮政中涉及组织人事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第一八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有未经正式公开的组织人事信息传播的,应立即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
考试工作保密规定
第一八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是指学院组织的考试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考试活动。
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备用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考试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保密工作。
第一八五条 学院组织的具有竞争性、择优性、资格性的各类考试活动,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保密工作,并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
第一八六条 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备用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保密事项,要严格控制接触和知悉的人员范围。
第一八七条 命题人员和工作人员须进行资格审查,加强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一八八条 命题工作原则上采取入围的形式,主办单位应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规定相关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一八九条 命题工作结束后,试题(包括底稿)和载体应密封保管,密封签字人和保管人应由不同人员担任,存放须确保安全保密,封存保管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第一九零条 考试试卷印制应采取有效的保密防范措施,对印制工作人员须进行资格审查和有效监管。
第一九一条 考试试卷应封存保管,封存签字人和保管人应由原试题封存人和保管人担任,保管存放须确保安全保密,封存保管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第一九二条 以电子信息形式为载体进行的考试,在试卷载体及考试系统设备的安全防护和使用、管理等方面,要采取保密防范措施;承担考试软件开发、制作的单位,应承担保密义务,组织考试部门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一九三条 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中,考前各个环节有过接触或知悉试题、试卷的人员名单须有书面记载。
第一九四条 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重大涉密活动保密规定
第一九五条 组织重大涉密活动事先必须报告市保密局备案。
第一九六条 组织重大涉密活动必须成立保密委员会,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对本次活动的保密工作进行布置、指导、监督、检查。
第一九七条 活动主办者对参加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并宣布保密纪律。
第一九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或发现重大泄密隐患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市保密局。
第一九九条 本次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情况应作出文字记录。
保密室保密规定
第二零零条 保密室存放和流动着大量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管理,配备铁门、铁窗、密码柜、报警器或监视系统。
第二零一条 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保密室。
第二零二条 保密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或泄露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零三条 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保密规定履行登记、交接和签收等手续。
第二零四条 涉密载体必须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
第二零五条 保密室工作用的计算机为涉密计算机,必须严格按涉密计算机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零六条 保密室内所产生的一切废纸、废品不得随意丢弃,必须收集起来及时粉碎销毁。
第二零七条 保密室内应做好防火、防潮、防鼠等防护工作。
第二零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保密室时,文件必须放入文件密码柜中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