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购〔2022〕5 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遵循的基本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方便市场主体参与和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1 号)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规范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二、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建设
(一)集中发布全省政府采购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作为本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全省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集中、统一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fujian.gov.cn)进行发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免费提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服务,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并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
(二)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建设及信息推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建设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应当使用指定域名,执行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则,按要求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推送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 1 个工作日内发布。对于达到财政部推送标准的政府采购信息,由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统一汇聚后,按要求同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主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主网再次发布同一项目信息。建立健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安全防护。各地区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的升级改造和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和运行稳定。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信息发布主体的身份进行核验,保障 24 小时正常访问和运行稳定,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收到的信息内容。
三、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政策法规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所有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并对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意向、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
(五)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格式和栏目。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电子模板。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采购活动进程,及时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填写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电子模板,在与采购进程相对应的栏目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得以 “详见附件”“略”“见投标文件”等表述代替需公开的内容,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对于涉及人物、单位等名称的,应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不得随意简写缩写。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不得标识为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目专区进行发布。
(六)规范发布政府采购监管相关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省财政厅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信息。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确保投诉受理渠道畅通。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监督管理”的专栏中发布,其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还应一并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中发布。
(七)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文件随公开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告、询价公告进行公开。实现电子化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四、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审核管理
(八)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嵌入内控管理环节,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
(九)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审核。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谁公开、谁审核,先审核、再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不得出现失泄密、公开不予公开信息等问题。采购人业务部门应当会同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确定政府采购信息是否涉密,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在信息提供或发布前进行审核确认,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信息公开后,要做好跟踪,主动回应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十)强化动态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把信息发布最后关口,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及时做好相关系统和网站的升级改造,完善信息公开功能,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展对信息公开链条和内容完整性、发布及时性、固定搭配和常用短语准确性、内容敏感性等方面的核查和动态监管,提示或要求发布主体及时处置、复核校对,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培训指导。省财政厅通过文件、会议、培训等形式,加强对市、县(区)财政部门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
开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于采购项目采购意向、更正事项、采购合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加大培训力度,指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公开责任。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重点围绕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设计监测指标,加强对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导。结合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对影响评估结果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明确考核与检查要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