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水、电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院供水、供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节约用水、用电的方针,积极推广用水、用电新技术、新措施,减少资源的浪费。养成随手关好水、电开关的习惯。
第四条 开展计划用水、用电及节约水电的宣传教育,遵循“安全、计划、节约、方便”的原则。对故意损坏水电公共设施、浪费水电的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经济赔偿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院的水、电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水、电管理的政策、法规,具体负责对全院的用水、用电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全院的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工作;代表学院负责水、电设施的改造及水、电费用的收缴工作。学院各单位、部门对所属房屋内的水、电设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的供水、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转与日常管理,负责学院用水、用电设施的检查、维护、维修。
第三章 保障、维护与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学院重大活动的水、电正常供应,活动承办单位、部门必须在活动开展一周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水、电的保障服务。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做好本单位、部门的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履行节约,正确使用,加强检查,及时报修,确保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严禁向外单位转供水、电。
第九条 零星项目的水电改造,由使用单位、部门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竣工后,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有关资料及图纸同时报交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部门和院档案室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或个人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在学院供水、供电系统内私接水、电,否则以盗水盗电予以处罚,处罚金额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为50—2000元。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的,所在单位、部门应提前两天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在学院主干道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
第十三条 凡因施工需开挖路面、地面,所在单位、部门需与后勤管理处进行联系,在后勤管理处指导下进行施工,否则因开挖造成的断杆、断管、断电线、损坏供水管网、供电设施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责任外,还须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等大容量电器,严格执行《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公寓财产管理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按学院管理条例分别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擅自更改水、电设施,改变原有供电线路和水网管路等,一经发现,后勤管理处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施工,一切责任由该单位负责人和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发生火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消防栓取水。
第四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七条 为保证计划用水、用电,节约用水、用电,学院住户、宿舍均应安装水、电表。对暂不计量的单位要注意用水、用电,视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计量。
第十八条 院内各经营用户及旧校区住户应按有关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催缴费通知单三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收,或视情节轻重给予断水断电处罚。收费按市电业局、自来水厂规定的民用水、电价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用水、电实行装表计量,定额指标免费,超用收费的办法。具体定额指标规定为:用电每人每月5度,用水每人每月2吨。超额部分按市电业局、自来水厂规定的民用水、电价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基建施工的用水、用电需单独计量收费,其水、电费待工程结束一并核算收取。收费按市电业局、自来水厂规定的民用水、电价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临时性施工用水、用电单位应单独装表计量,如因时间不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后勤管理处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定额按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用水、用电单位或个人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并及时报修。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的最高月份计算。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水、电表前接水、接电,毁坏水、电表铅封,和自拆、装、移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或损坏等,均视为盗窃水、电。对盗窃水、电者,除追缴应交水、电费外,还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