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的招标行为,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基建、维修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制定本规定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三、《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五、《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六、《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规定》;
七、《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八、《福建省高等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九、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条 实行市级集中采购招标的规定
一、工程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实行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招标:
1、建设工程(包含建筑物施工、建筑安装工程)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
2、修缮工程(包含装修、修缮和拆除工程)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实行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的工程项目,遵照《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事程序
1、依照学院基本建设计划,相关部门完成适用功能、投资估算等相关论证,明确项目投资规模并确定建设资金来源,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立项;属学院工程建设项目,须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程序批准立项;
2、后勤管理处根据工程立项批准要求,提出拟建工程的规模和投资概算,以及设计、预算、预算审核、审批等相应的建设准备工作;
3、后勤管理处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商讨并提出招标方案,经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规定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对社会公开招标;
4、经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后,按规定向中标企业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签定实施合同;
5、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履约。
第三条 实行校级集中采购招标的规定
一、工程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实行校级集中采购招标:
1、建设工程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修缮、改造工程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实行校级集中采购招标的,分级审批执行:3万元人民币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经分管领导审批执行;1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方案须上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三、实行校级集中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学院网站公开比选等合法的的采购方式;
四、办事程序:
1、后勤管理处根据学院的工程立项批准要求,估算出拟建工程的规模和投资概算,以及完成设计、预算、预算审核等相应的建设准备工作;
2、后勤管理处会同招投标代理单位或自行提出采购方案,按第三条(二)分级审批后实施;
3、经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后,按规定向中标企业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签定实施合同;
4、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履约。
五、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适合《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的项目,参照该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条 零星修缮工程、服务采用院内招标,学院网站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选择性谈判或直接谈判的规定
一、工程项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采用邀请招标,学院网站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选择性谈判或直接谈判:
1、建设和修缮工程以及设备和材料,单项或批量估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2、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在3万元以下的。
二、实行院内招标,学院网站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选择性谈判或直接谈判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办事程序:
1、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初步建设或服务方案,上报学院分管领导批示后转后勤管理处办理;
2、技术性较强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或使用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估算拟建工程的规模和投资概算;简单维修或改造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及使用部门共同提出建设方案;
3、单项合同估算在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采用邀请招标,学院网站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选择性谈判或直接谈判的方式,初步确定投资包干金额,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单项合同估算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采用直接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包干金额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5、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或约定履约;
第五条 责任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招标;
2、采购必须选择法定或合规的方式,并以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为主;
3、相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加强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