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建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签证及工程结算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造价受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漳州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两类。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述内容的改变和修改。设计变更一般由设计单位提出,也可以由甲方或发现问题的施工方及监理单位提出。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应当坚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坚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现优化的原则,坚持遵循实事求是,维护学院权益的原则。标示内容的调整和变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中应当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招标答疑、图纸交底工作,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授权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授权权限:
(一)改造工程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一般不可进行变更洽商,特殊情况并在财政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洽商不影响其改造性质和金额时,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基建工作分管副院长审批。
(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1.工程变更估算费用增加在3万元以下,且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5%以下,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基建工作分管副院长审批;
2.工程变更估算费用增加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且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5%以下,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基建工作分管副院长审批;
3.工程变更估算费用增加在10万元以上,或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5%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若工程变更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5%以上的还应按规定报请上级原投资计划审批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条 依据相关会议纪要或报告形成的设计变更文件作为工程实施、结算和审计的依据。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工程变更洽商的具体落实,并对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三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七条 工程签证应当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洽商金额、签订时间,工期签证的要注明延期时间等。工程签证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合理,审批审定符合相关规定程序。
第八条 办理工程签证时,后勤管理处基建项目负责人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协议和规定,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工程签证事由清楚、工程量准确、核定价款合理,工程签证单书写规范、字迹清晰、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九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1、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上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工程签证单填写的内容必须事实清楚、内容具体、数量准确;
2、监理单位初步审核后,签署明确意见报后勤管理处基建项目负责人;
3、按照估算费用实行分级审定、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一)每份工程签证单估算费用或核定价款增加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且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5%以下的工程签证单,由后勤管理处研究审核通过后,报请分管基建工作副院长审批,方可作为实施、结算、审计的执行依据。
(二)每份工程签证单估算费用或核定价款增加在3-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工程签证单,且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5%以下,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通过后,报请院长审批,方可作为实施、结算、审计的执行依据。
(三)每份工程签证单估算费用或核定价款增加在10万元(含10万元)的工程签证单,或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5%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若工程变更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5%以上已按规定报请上级原投资计划审批部门批准执行后,方可作为实施、结算、审计的执行依据。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基建项目组人员和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作认真、准确的记录,并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程量予以实测实量,对工程签证单发生事由的合理性、现场实际情况的真实性、签署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工程建设中有关施工方案、设备选型的调整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引起的工程签证必须按照审定额度权限进行审核审定。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签证单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后勤管理处项目负责人三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应当在相应工程结束后15天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单一式十份,按照工程名称及专业分别连续编号。工程签证办理签章结束后,后勤管理处基建项目负责人负责将签章齐全的工程签证单原件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章 工程变更、签证费用及补充单价或总价的洽商
第十三条 对原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未涉及的、定额或招标清单未包含的、因争议较大无法就确定单价或总价达成一致的情况,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就涉及到的人材机单价、综合单价、定额单价、市场单价或总价等,与施工单位进行商务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并对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