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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家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2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规范学院家具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漳财国资〔2011〕105号)、《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财国资〔2014〕132号)、《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使用学院各类经费(含科研经费)购置或由学院各单位接受赠予的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办公及生活用的桌、椅、凳、床、柜、沙发、台(架)等。

第三条  学院家具属于国有资产,其购置、使用、调拨、报废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家具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后勤管理处是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家具的建账建卡、调拨、报废审核、家具清查、报表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各二级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为家具使用管理部门,根据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负责本单位家具的申购、验收、使用保管、变动申请、清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兼)职人负责本单位的家具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变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家具由各使用部门或受委托的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家具购置

第八条  家具购置实行计划管理。家具添置计划的申报随同仪器设备采购申报同时进行,每年10月前,由需求部门编制下年度家具购置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学院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严格按照《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漳财国资〔2014〕131号执行。

第九条  编制购置计划应充分考虑家具配备标准和实际需要,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开展和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的正常运行。家具配置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家具购置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用途,特殊家具需附详细图纸。购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计划申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应及时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未列入年度计划,又必须购置的家具,首先由各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按家具购置的申报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家具申请与采购按《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家具购置项目申请表》在后勤管理处网页下载审批后由后勤管理处统一采购。

第四章  验收入账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的家具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验收,通过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家具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

第十三条  家具到货后,应于安装完成后1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到货验收工作。家具的验收:

(一)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家具表观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二)按合同、技术协议、装箱单或说明书对家具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进行逐项的清点验收;

(三)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家具验收报告》,后勤管理处备案归档。

(四)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录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与供货方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学院各项经费购置及接受捐赠和调入的各类家具均须办理入账手续后,才能办理财务手续。家具的建账、建卡手续,应由学院在职职工办理。离退休职工、学生、供应商等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办理。家具入账的实施:

(一)单位价值大于等于1000元的家具或批量采购大于等于2000元的同类家具,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并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配发家具标签。

(二)单位价值小于1000元的家具,作为低值家具,不配发家具标签。家具单位价值大于等于200元的,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建账,归学院管理;家具单位价值小于200元的,由使用单位参照低值品管理规定自行建账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家具验收入账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达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财务处凭后勤管理处开具的领用单方可予以报账。

第十六条  各部门对管理使用的家具应贴上对应的家具标签,并在相对固定的地点存放、使用。不得将部门使用的家具挪作私用。

第五章  家具处置

第十七条  各部门多余或更换出来的家具,可在院内进行家具调拨。调拨时,由调出部门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资产(家具、仪器设备)调拨单》,调入部门签字同意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调拨审核手续。各部门搬迁时,应充分利用原有家具。

第十八条  家具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5年。低值家具的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已达到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家具,应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家具预计净残值,简称家具残值。单价或批量家具原值超过1万元的,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处置。

第二十条  对无法修复或无法调拨又无使用价值的家具,可申请报废。后勤管理处每年集中审核报批一次。二级单位填报《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家具)报废申报审批表》提出报废申请,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学院及有关上级部门审批。

在经上级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之前,各部门应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转送。获得批准报废批复通知以后,后勤管理处将报废家具的残值上缴到学院财务处,并按规定办理账务注销手续。低值家具报废按照《漳州卫生职业学院低值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办理离校或退休的相关人员,必须先办理家具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家具进行自查盘点。每年年底前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将盘点数据报后勤管理处存档。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家具的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发生如下责任事故,造成家具丢失损坏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赔偿。

(一)故意损坏。

(二)由于工作失职、过失性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乱刻乱划、私自拆卸、改装造成损坏。

(四)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每年定期到各单位检查家具管理情况,对管理办法健全、账目完整清晰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发现账物不符的,应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按有关程序处理;对家具管理混乱、造成丢失毁损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或赔偿。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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