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守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二十一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院各专业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各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每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教育部二00五年发布的《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必须重修。考试作弊应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向系(部)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事假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应持有关证明;病假由学院医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缓考的学生在下一学期与补考学生同时考试,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该课程必须重修。缓考学生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记。未经请假不参加考试视为缺考,缺考学生成绩以零分计算,并注明缺考字样,缺考学生不安排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考核登记表须用蓝、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记载(不及格者用红笔标注),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一式两份,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各留存一份。学生毕业时由教务处提供一份学生各科成绩汇总表,加盖教务处公章,学生处学生档案管理室留存。毕业学生成绩登记表上不允许有任何字迹模糊或更改,若因书写错误确需更改的,需要加盖教务处更正章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学生要求核查试卷,需向承担教学任务的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研室主任及系部主任同时在场核查办理,学生本人及任课教师不得参与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应告知学生和任课老师;若需更改成绩,则由学生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教研室主任及系部主任签名确认后至教务处更改。任课教师如需更正成绩,需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教研室主任及系部主任签名确认后至教务处进行成绩更正。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对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生经考核不合格后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修。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重修需填写重修申请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或学生自行跟班学习。重修后仍不合格的,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如果有参加国家或福建省英语、计算机等级等考试并通过的,可以申请该课程的免修免考,成绩登记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参加任何体育运动的,由本人申请、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可予以免修免考,考核成绩记为60分;并注明免考(修)字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剧烈体育运动的,可由任课教师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安排其他体育项目或改修保健内容,成绩考核与其他学生成绩一致。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由系(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四)经复查批准复学的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院统一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年内经教学考试后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的学分达到该学年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二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退学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申请自动退学的权利,自动退学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满十八周岁者需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经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由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因原则上应予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系部、学院批准,可试行收费降级试读一年,收费标准按当年学生收费规定标准执行,一年期满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转为正式生,不合格者不再试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就读。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院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转专业的学生,对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凡未修习的应予补修。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结业生可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范围内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课程重修,重修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核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规定则自二0一0级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0一0级之前的学生按《漳州医学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