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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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日期:2020-10-16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党对学院的领导,强化对系部落实办学主体地位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作风保证,充分发挥系部党总支部(下文称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系部党总支部委员会议议事决策的科学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和执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党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是系部的政治核心,为系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对系部的改革、发展与系部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为基本原则,党总支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下文称会议)是委员会履行领导机构职责、负责日常工作的基本议事决策形式,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研究如何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对拟定的相关规划、计划、方案、措施进行审议。

(二)研究党总支全面工作,包括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学生工作、工会工作、群团工作、纪检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专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做出开展上述工作的具体决策,审定上述工作相关制度,审议委员会关于上述工作的报告,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审查和监督。

(三)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形成的决策意见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再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分析学生、党员和教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提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六)研究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加强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七)审查党支部关于对党员进行表彰、奖励、处分、组织处理和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意见。

(八)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对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进行总结,对结果予以备案。

(九)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以党组织为主,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其它需要由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筹备及召开

第六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涉及本系部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提前与主任充分沟通。组织委员负责进行会议筹备,向全体总支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征集会议议题,一般在会前3日向参会人和列席人传达会议议程。

第七条  会议参会人是总支委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实际参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三分之二的,会议有效。系部行政负责人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一般应列席会议。

第八条  会议对议题逐项进行研究、一事一议。

第九条  会议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布表决中获得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同意的决定有效。

会议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决定,待充分调研、论证和交换意见后,再次上会研究决定;经再次上会研究仍不能形成决定的或可形成决定但意见不集中的,可向学院党委请求指示或裁定。

第十条  党总支书记向请假未参会的委员传达会议情况,听取意见;该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作为表决。

第十一条  指定记录人做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不宜由参会人、列席人保管的书面材料,组织委员应在其离场前收回。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应明确执行的负责人、牵头人、执行人和目标、路径、措施、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要素。

第十四条 系部内党组织、党员均应执行会议决定,系部党政应保证会议决定的执行、并可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促成其落实。

第十五条 非经新的会议复议或学院党委、纪委做出暂停执行、变更、撤销的决定,不得不予执行或争辩不予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须立即暂停执行或变更的,由党总支书记征求委员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可暂停执行或变更,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决定应在下一次会议上提请认可。

第十七条 执行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院党政制度发生变更且溯及既往,导致决定的决策依据已不存在的,由党总支书记决定并通知立即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委员根据自身职责协助党总支书记就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协调,党总支书记就执行情况在党内定期通报、接受询问。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九条 参会人、列席人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中须保密的内容、决定形成过程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党总支书记不得无故拖延召集会议,参会人不得无故拖延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上会研究的事项和问题,由党总支书记同委员沟通后做出决定,在做出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会议报告并提请认可,全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二十二条 干部教工无故拖延、拒不执行会议决定的,由党总支书记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批评或改正的,视情形交人事处、党委工作部、学院纪委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讨论与参会人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议题时,参会人应回避;议题与其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教工,不作为列席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临床医学系党总支负责本规则的解释、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在各类考核中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系部党政制度中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与本规则冲突的条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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