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和落深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保证。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关于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闽委教组〔2016〕2号)和《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要的决策形式。系部工作中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系部副科级以上干部,党总支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根据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范围可包括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分工会主席等。
第三条 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具体内容,原则上由系部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分别主持。涉及系部行政职责的事项由系部主任主持,涉及系部党总支职责的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六条 系部须安排专人负责会前议题征集,做好详细会议记录,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系部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留和及时存档。
第七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系部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沟通和正确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决议在本系部贯彻实施的措施;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系部党总支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3)系部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工作计划和总结;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6)招生就业工作重要事项;
(6)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7)机构岗位设置、干部人事调配、奖励惩处和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方面重要事项;
(8)人才培养、引进,职称评聘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9)年度经费预决算、绩效二次分配、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收入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财、物方面重要事项;
(10)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重要事项;
(1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系部党政主要领导协商提出,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提出的议题应事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凡未经系部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或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对于科研项目、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人才引进、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毕业资格等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通过系部教代会、工代会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材料应提前通知或送交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出者应向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二条 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通过决定或决议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根据分工和工作内容,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会议决议应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除需要保密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本系部师生员工通报,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沟通落实机制
第十六条 系部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体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系部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必须充分发挥系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系部党政主要领导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要建立健全谈话谈心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沟通协调,及时交流工作。系部党政主要领导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前,系部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的有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总支书记意见;党总支书记提出的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学术组织、教代会及群众组织作用。要健全专业建设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实行党务、系(部)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将不断加强系部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考评机制,引导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工作与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将通过一定形式加强对系部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积极宣传和推广系部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学院党委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六条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