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12〕78号
各市、县(区)公务员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位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闽民优〔2008〕180号执行的抚恤附加仍做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