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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师德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我院教师师德建设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人员(教师)。

 第三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落实学院教师主体地位和改进创新师德建设方式方法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我院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党工、纪检监察、人事、教务、科研、学工、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的师德建设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各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各系、部师德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学院关于师德建设的总体部署。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师德建设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在师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负责制定学院师德建设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及指导检查各系、部师德建设工作;接受师德建设违规行为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

 第六条 师德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违规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行师德建设机构、师德制度和师德违规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学院网站开设师德建设专栏,公布师德建设相关内容。

 第七条 创新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摆在学院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青年教师、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培育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加强师德宣传,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学院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宣传师德标兵、教学名师、教学新星、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九条 构建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团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条 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严格师德考核和注重师德激励,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建立师德考核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选培等优先考虑。

     第三章 师德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组织或参与招生办班办学损害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擅自在课堂上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未经学院批准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兼职兼薪的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参加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学生及家长的宴请;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收到举报材料后,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反馈。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部门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学院根据师德建设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师德违规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学院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委员会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2015年12月30日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人事处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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