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房屋建筑物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办学的基础条件,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学院房屋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漳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建筑物是指产权属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的房屋和由学院投资或筹资建造的并在学院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
房屋包括行政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居住房(教工、学生宿舍)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含地下管网)、运动操场、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线路、水气管道、植物等。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代表学院对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办理学院房屋及建筑物的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统计、清查、销账以及房屋使用登记、调配备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接管理
第四条 交接管理是指学院新建、改造、捐赠及以其他形式获得的房屋建筑物移交给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所涉及的管理活动。
房产交接包括实体交接和资料交接:
房产实体交接是指整幢楼宇实体部分的交接,内容包括全部房间钥匙、楼内设施设备及清单等;
房产资料交接是指楼宇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应作为档案保存的资料、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的交接,内容包括建设竣工图纸(含电子版)、质检、消防和规划等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
第五条 学院房屋建筑物建设的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房产实体和房产资料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后勤管理处按基建验收程序组织验收、移交,在进行房产移交时须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签订房产与资料等的交接清单。后勤管理处负责接收房产实体和房产资料、电梯设备等特种设备及维护保养事宜;安全保卫处负责接收消防和技术防范设施;现代教育信息中心负责接收网络设备及维护事宜等;学院办公室负责接收学院新建、改造公有房产的归档资料,包括房地产权证办理所需的建设与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土地资料;财务处负责接收建筑物竣工报吿中的详细资料及审计结果的报告。
各接收部门负责相应接收实体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调配给使用单位等事宜。
对于捐赠房产,后勤管理处与捐赠方办理交接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入账程序
第七条 学院立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后,基建管理部门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含电子版)、工程概况及决算报告、门牌编订号码表及配套钥匙、1/500地形图(蓝图)等有关资料移交给后勤管理处,并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房屋及建筑登记表》。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凭《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房屋及建筑登记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如若产权证暂时无法提供的,入账后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完整后将产权证复印件提交到后勤管理处入档。
第九条 基建部门在房屋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到学院后勤管理处完成房屋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按期完成入账手续,将顺延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财务处凭后勤管理处出具的入账证明,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结算。
第四章 入账价值与对账
第十条 用学院经费购买的各类具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部门应凭购房合同、产地产权证及发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登记《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表》。房屋建筑物明细账内容包括房屋建筑物名称、建造年份、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及价格等。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或调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原则上必须产权明晰,学院应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学院后勤管理处凭房地产权证、评估报告、捐赠或调拨等相关证明,办理入账手续,并以评估价入固定资产账。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价格,按工程结算审计价入账,对于老建筑物若没有审计价的,拟按重置价或按评估价入账。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明细账由资产管理部门以报表形式定期与财务处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房屋建筑物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拆除)、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必须填写《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报废申报书》经学院批准,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国家、漳州市及学院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拆除产权属学院的房屋建筑物,由学院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拆房审批手续,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基建管理部门实施拆房,并及时将相关拆房审批手续及拆房合同移交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凭有关审批手续及拆房合同注销房地产权证及固定资产账户,并到财务处销账。
第十六条 出售产权属学院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应按《房地产转让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办理有关产权转让手续,学院后勤管理处凭有关合同注销房地产权证及固定资产账户。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公有房产的配置与使用应服从学院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实行“学院所有、统一调配、分级负责”的房屋配置和使用机制。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不得将所使用、委托管理的房屋建筑物擅自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使用;不得作为资产或抵押物对外投资、抵押或担保;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房屋建筑物;各部门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房屋建筑物使用权。
对于违反本条款的部门,学院将收回所涉及房屋建筑物,收缴所得收益,并按所在校区商业(企业)房屋建筑物市场评估定价三倍的标准收取该时间段的公共条件设施费。
第十九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学院建筑物;不得擅自在学院土地上或建筑物内外进行改造或扩建。对擅自拆除、改造或扩建的建筑物必须按限期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如逾期未恢复原状,学院将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如确有需要,需报学院批准后,方可按照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操作。
附件:
1.《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房屋及建筑登记表》
2.《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表》
3.《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报废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