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和修订是学院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学院通过教务处结合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一)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院审批后,作为学院的文件发至各系部。
(二)各系部根据文件要求,由系部主持,专业指导委员会及有关专业教研室主任参加,按专业培养目标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三)各系部应对本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组织审议、修改,由系主任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各系部所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并报院长审批。经院长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院法定文件生效执行。
(三)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五)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或学年制等)。
第六条 经院长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组织执行。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教研室、任何教师和教学人员,都不得推诿。教学任务按课程性质、业务范围由相关系部的教研室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协调落实。任何系部、任何教研室、任何人员都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部门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一)教务处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期中编制分学年、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表,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安排和调度、考核方式等。并及时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任务书上应盖有教务处的公章,一式二份。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系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所有教师及教学人员。
(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根据课程标准、课程表安排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合理分配学时,使学生学习负担均衡。
(四)各系部在收回“教学任务书”、“教学进度表”后,应组织各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解决,并请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科。
(五)教务科在收回“教学进度表”后,应认真检查各系部教学任务安排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做好协调工作,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第九条 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过程中,凡漏排,重排,不按时完成任务分解,不及时填写教学进度表,导致教学活动无法开展等均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条 要重视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允许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于增开、减开,更换若干门必修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更改了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允许进行某些必要的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提前一个学期提出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的报告,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报分管院长审批,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所发文件中,凡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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